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364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快速跳轉
  1. 1.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2. 2.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64 條規定,買賣標的僅指定種類且有瑕疵時,買受人得不解約、不減價,而即時請求賣方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新物仍負擔保責任。

Q · 買到的東西有瑕疵,可以不退貨直接要求換一個好的嗎?

可以。種類物有瑕疵,可即時要求賣家換無瑕疵新品(民法364)

依民法第 364 條第一項,買賣標的若僅指定種類(市面有同種同質可替代之物)而有瑕疵,買受人得選擇不解約、不減價,而「即時」請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第二項並規定,另行交付的新物仍負瑕疵擔保責任,賣家不能以「已經換過一次」免責。關鍵門檻在「即時」二字,發現瑕疵後須儘速請求,拖延將削弱立場。

白話解讀

想像你在五金行買了一盒螺絲,回去發現螺絲頭歪的歪、滑的滑。你其實不想退貨也不想殺價,你只想要一盒正常的螺絲。這條就是給你這個選項的。當你買的東西不是「特定的那一個」而是「那一種」(法律叫「種類物」),你有一條大部分消費者不知道的路:跳過解約和減價,直接要求賣家換一批好的給你。而且賣家換給你的那批新貨,照樣有瑕疵擔保。不是「換了就沒我的事」,而是「換的那批如果也有問題,你可以繼續主張」。不過這條有一個容易忽略的時間限制藏在「即時」兩個字裡。你不能放了三個月才回來說要換貨。發現瑕疵的時候就要馬上提出,拖越久你的立場越弱。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64 條為種類物買賣的瑕疵擔保特別效力規定:當買賣標的僅指定種類(具替代性之物)而有瑕疵時,買受人除解約、減價外,另有「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的換貨請求權;且該請求須即時行使,另行交付之新物仍受瑕疵擔保拘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東西算「種類物」,什麼不算?

種類物就是可以用同種同品質的東西替代的物品,如超市飲料、五金零件、書、工廠原料。但拍賣會標到的畫、訂製的桌子是特定物,不適用本條。判斷關鍵不是值不值錢,而是市場上有沒有一樣的可以替換。

Q2換貨後新品又有問題怎麼辦?

民法 364 條第二項明確規定,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你可對新品再次主張瑕疵擔保,包括再次換貨、解約或減價。實務上若連續換貨都有問題,改走解約的勝率通常更高。

Q3「即時」到底是多快?有沒有明確天數?

法律沒有寫死天數,依商品性質判斷:生鮮可能是當天,電子產品可能是幾天內。最安全的做法是發現瑕疵當天就以文字訊息或 email 通知賣方,這個通知紀錄就是你「即時」的證據。

Q4買到瑕疵品可以要求換貨嗎?

若為種類物(市面有同款可替換),依民法 364 條可即時請求賣方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不必走退貨或減價。

Q5民法 364 條是什麼?

種類物有瑕疵時的換貨請求權規定,買受人除解約、減價外,多了要求賣方另行交付無瑕疵新物這條路。

Q6什麼叫「種類物」?

市場上有同種同品質可替代之物,如飲料、零件、書、原料;獨一無二的中古品、藝術品、訂製品則屬特定物。

Q7「另行交付」是什麼意思?

賣方就有瑕疵的種類物,另外交付一份無瑕疵的同種同質替代物給買受人,即俗稱的換貨。

Q8民法 364 條換貨怎麼主張?

保留瑕疵證據 → 即時以文字通知賣方 → 明確要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 驗收新物,仍有瑕疵再升級救濟。

Q9怎麼證明自己有「即時」請求?

發現瑕疵當天即以訊息或 email 通知賣方並留存時間紀錄,即使尚未決定換貨或退款,通知本身就是即時證據。

Q10大宗採購到貨有瑕疵怎麼最快補貨?

即時以書面引用民法 364 條要求供應商補貨,速度通常快於走退貨重購流程,可降低生產線停擺損失。

Q11換貨主張失敗後還能做什麼?

賣方拒絕或屢換屢瑕時,改依民法 359 主張解約或減價,必要時依 360 請求損害賠償,並注意 365 條時效。

Q12民法 364 換貨 vs 359 解約減價哪個有利?

想維持交易、只要合格品選換貨最省事;想完全退出選解約;想保留標的調整對價選減價。三者可依序行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救濟方式適用標的行使要件對買受人優點限制
另行交付(換貨,§364)種類物即時請求最省事、交易關係維持、新物仍受擔保特定物不適用
解除契約(§359)種類物與特定物瑕疵非顯失公平完全退出交易、回復原狀顯失公平時不得解約
減少價金(§359)種類物與特定物依瑕疵比例保留標的、調整對價須計算減價比例

適用標的

另行交付(換貨,§364)
種類物
解除契約(§359)
種類物與特定物
減少價金(§359)
種類物與特定物

行使要件

另行交付(換貨,§364)
即時請求
解除契約(§359)
瑕疵非顯失公平
減少價金(§359)
依瑕疵比例

對買受人優點

另行交付(換貨,§364)
最省事、交易關係維持、新物仍受擔保
解除契約(§359)
完全退出交易、回復原狀
減少價金(§359)
保留標的、調整對價

限制

另行交付(換貨,§364)
特定物不適用
解除契約(§359)
顯失公平時不得解約
減少價金(§359)
須計算減價比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562条(買主の追完請求権・代替物の引渡し)
韓國민법 제581조(종류매매와 매도인의 담보책임·완전물 급부청구권)
中國民法典第582条(質量不符約定·更換等違約責任)
德國BGB § 439 Abs. 1(Nacherfüllung durch Lieferung einer mangelfreien Sache)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L217-9(remplacement du bien non conforme)
美國UCC § 2-508(cure by seller of improper tend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0181105 制定)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64 條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