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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64 條(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2.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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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199180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限『種類之債』,§200特別規定(參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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