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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65 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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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2. 2.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65 條規定瑕疵擔保的解除權與減價請求權,自買受人通知瑕疵後六個月不行使、或自物交付起五年,即告消滅。

Q · 買到瑕疵品的退貨或砍價權利有期限嗎?

有。通知後六個月、交付後五年雙重時效

依民法第 365 條,買受人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受兩道期限限制:第一,自依第 356 條向出賣人通知瑕疵後六個月內不行使即消滅;第二,自物之交付起經過五年為絕對上限。兩者任一屆至,權利即歸於消滅。例外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六個月期間不適用,但五年絕對上限仍然存在。

深度解讀

你買到一個有問題的東西,法律給了你武器:解除契約或砍價。但這把武器有保存期限,而且比你以為的短很多。你依民法第356條通知賣家「東西有問題」之後,只有六個月可以動手。六個月聽起來還好?問題是很多人在通知之後就開始跟賣家「喬」,一來一往三個月過去,你覺得還在協商,法律上你的權利已經在倒數了。另一道牆是五年:不管你有沒有發現瑕疵,從東西交到你手上那天起算五年,權利直接歸零。這是絕對期限,沒有例外。但有一種情況例外:賣家明知東西有問題卻故意不講。這時候六個月的限制被拿掉,你不用急。不過五年的天花板還在,所以就算賣家騙你,拖超過五年你一樣什麼都拿不回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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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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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65 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