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65 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 1.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 2.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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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65 條規定瑕疵擔保的解除權與減價請求權,自買受人通知瑕疵後六個月不行使、或自物交付起五年,即告消滅。
Q · 買到瑕疵品的退貨或砍價權利有期限嗎?
依民法第 365 條,買受人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受兩道期限限制:第一,自依第 356 條向出賣人通知瑕疵後六個月內不行使即消滅;第二,自物之交付起經過五年為絕對上限。兩者任一屆至,權利即歸於消滅。例外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六個月期間不適用,但五年絕對上限仍然存在。
白話解讀
你買到一個有問題的東西,法律給了你武器:解除契約或砍價。但這把武器有保存期限,而且比你以為的短很多。你依民法第356條通知賣家「東西有問題」之後,只有六個月可以動手。六個月聽起來還好?問題是很多人在通知之後就開始跟賣家「喬」,一來一往三個月過去,你覺得還在協商,法律上你的權利已經在倒數了。另一道牆是五年:不管你有沒有發現瑕疵,從東西交到你手上那天起算五年,權利直接歸零。這是絕對期限,沒有例外。但有一種情況例外:賣家明知東西有問題卻故意不講。這時候六個月的限制被拿掉,你不用急。不過五年的天花板還在,所以就算賣家騙你,拖超過五年你一樣什麼都拿不回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65 條為物之瑕疵擔保救濟權的消滅時效規範,對解除契約權與減少價金請求權設定雙軌期限:自買受人依第 356 條通知後六個月的短期失權期間,以及自物之交付起五年的絕對除斥期間。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排除六個月限制,但五年上限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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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365 條的六個月從什麼時候起算?▾
從買受人依第 356 條通知出賣人瑕疵那天起算,不是從發現瑕疵那天。
Q2跟賣家協商會暫停六個月時效嗎?▾
不會。協商、調解、等報價都不暫停倒數,必須在六個月內具體行使權利。
Q3五年期限和六個月期限哪個優先?▾
兩者並行,任一屆至權利即消滅,五年是不論是否通知的絕對上限。
Q4賣家故意隱瞞瑕疵,我的權利會延長嗎?▾
六個月限制不適用,但自交付起五年的絕對上限仍然存在。
Q5買房子發現瑕疵也只有六個月嗎?▾
一樣。不動產買賣適用同條,不因金額大小延長。
Q6怎樣才算「行使」解除權?發訊息算嗎?▾
須具體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或起訴請求減價,純粹告知或協商不算。
Q7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受六個月限制嗎?▾
不受。第 360 條的不履行損害賠償有獨立時效,與本條分開計算。
Q8過了六個月還有什麼救濟路線?▾
可檢視是否成立不完全給付或詐欺撤銷等獨立請求權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ix_month | five_year | seller_concealment |
|---|---|---|---|
| 期間長度 | 六個月 | 五年 | 六個月不適用、五年仍適用 |
| 起算時點 | 依第 356 條通知後 | 物之交付時 | 五年自交付起算 |
| 性質 | 短期失權期間 | 絕對除斥期間 | 惡意排除短期保護 |
| 可否因協商暫停 | 不可 | 不可 | 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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