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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65 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2.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haoron0407
a year ago
為形成權除斥期間,非消滅時效。
haru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88年修法理由: *針對二項「交付起五年」,故意不告知仍然消滅! 一、建築物、土地上之工作物或工業產品之瑕疵,不易於短期間內發現。爰修正第一項解除權或請求權發生消滅效果之期間之起算點,宜由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時起算六個月,始為允當。又為使權利狀態早日安定,增列「解除權或請求權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出賣人故意背於交易之誠實及信用,不告知物之瑕疵時,買受人應受保護,其解除權或請求權,不受前項通知後六個月期間之限制。惟如自物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未行使,仍為消滅。爰修正第二項。
yaya88112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是不真正義務
oppp8005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六個月、五年是除斥期間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