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60 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60條規定,賣方保證品質卻不符,或故意隱瞞瑕疵時,買方可不退貨、不減價,直接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賠償範圍涵蓋價差與衍生損失。
Q · 賣家保證品質卻跳票,可以直接求償損失嗎?
依民法第360條,有兩種情況可直接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一是標的物缺少出賣人「保證之品質」(如保證18K金結果是鍍金),二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如車商明知撞修卻說車況優)。此時買受人不必先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即可請求全部損失,範圍涵蓋價差、維修費、替代品費用、營業損失等衍生損害。三個核心要件:保證或隱瞞、瑕疵存在、損害與因果關係。
白話解讀
359 條給你「退」或「少付」兩條路。但 360 條打開了第三扇門:損害賠償。什麼時候這扇門才會開?兩種情況。第一種:賣家拍胸脯保證「這台車絕對沒泡過水」「這顆鑽石 VVS1 等級」,結果你買回去發現根本不是。他保證了,沒做到,這叫「缺少保證品質」。第二種更惡劣:他明明知道東西有問題,但故意不跟你說。二手車商知道這台車撞過大修,笑著跟你說車況優。這時候你可以跳過退貨和減價,直接要他賠你的全部損失。損失不只是價差。你花了拖車費、租車費、請假去處理的薪資損失、甚至因為車故障導致的人身傷害,全部都可以算進去。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把賠償範圍從「這東西值多少」擴大到「你因為這東西的問題損失了多少」。
法律定性
民法第360條為物之瑕疵擔保的損害賠償救濟條款,規範兩種情形:標的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符合任一情形者,買受人得跳過解約與減價,直接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賠償範圍不限於標的物價值,而擴及因瑕疵所生之一切衍生損失。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360條是什麼?▾
物之瑕疵擔保的損害賠償條款,賣家保證品質不符或故意隱瞞瑕疵時,買家可直接請求全部損失。
Q2保證品質一定要書面嗎?▾
不用。廣告規格、口頭強調、商品標示都可能被認定為保證,關鍵是能否證明賣家說過什麼。
Q3360條跟359條差在哪?▾
359條給解約或減價兩條路,360條則是直接算損害賠償,可併用。
Q4賠償範圍包含哪些?▾
不限標的物本身,含維修費、替代品費用、薪資損失、營業損失等因瑕疵衍生的損害。
Q5賣家寫售出不退就不能告嗎?▾
不能排除360條損害賠償,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定型化條款依消保法12條無效。
Q6怎麼證明賣家故意隱瞞?▾
蒐集賣家知情的證據,如前次維修紀錄、內部資料、對話中透露知情的訊息。
Q7360條的時效多久?▾
損害賠償請求權通說適用15年一般時效,自知悉損害時起算,但解約減價權受365條短期時效限制。
Q8金額很小值得告嗎?▾
可先以存證信函求償,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案件多半在訴訟前和解,未必需打官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359 | art360 |
|---|---|---|
| 救濟方式 | 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 直接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 成立前提 | 物有瑕疵且減少效用/價值 | 缺少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 |
| 賠償範圍 | 限於標的物本身價差 | 擴及維修費、營業損失等衍生損害 |
| 是否可併用 | 可與360條併行主張 | 可與359條併行主張 |
| 時效 | 依365條六個月或交付後五年 | 通說適用15年一般時效(民法125)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