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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60 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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