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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60 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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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1️⃣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出賣人「2️⃣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可包括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 保證之品質 故意不告知瑕疵 🥣實務: 360不適用365,而適用125之15年消滅時效
dia022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請求損賠(§360)不得同時解除契約(§359),反之亦然。(性質上為選擇關係而非競合)
ihy433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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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品質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規定,具有一定要式之書面保證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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