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重點摘要民法第 388 條規定,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出賣人視為擔保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具同一品質,品質不符即構成瑕疵擔保責任。
Q · 收到的貨跟當初看的樣品不一樣,能要求賣方負責嗎?
能,貨樣買賣賣方須擔保品質與樣品相同
依民法第 388 條,只要雙方是「按照貨樣約定買賣」,出賣人即視為擔保交付的標的物與貨樣具同一之品質。品質不符時,買受人可援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民法第 359 條)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受有損害者並得依第 360 條請求賠償。關鍵前提有二:能證明確以貨樣約定買賣,且收貨後依第 356 條從速檢查並通知瑕疵。
你在建材展看到一塊大理石樣品,紋路漂亮、觸感細膩,當場下單一百片。貨到了,你拆開一看:顏色對了但紋路完全不同,摸起來粗糙得像砂紙。賣方說「天然石材每片都不一樣嘛」。388條就是堵住這種話術的那道牆。只要你們是「按照貨樣約定」的買賣,法律直接推定賣方擔保交付的東西跟樣品品質一模一樣。不是「差不多」,不是「同等級」,是「同一之品質」。這四個字的殺傷力極大:任何可被客觀衡量的品質差異(成分、硬度、色差、尺寸公差),都可能構成賣方違反擔保義務。而違反擔保的法律效果是什麼?你可以主張減少價金、解除契約、甚至請求損害賠償。
貨樣買賣,指買賣雙方以特定樣品作為品質約定基準而成立的買賣。依民法第 388 條,出賣人於此情形下視為擔保其交付標的物與貨樣具有同一之品質;交付物與樣品品質不符者,構成物之瑕疵,買受人得行使瑕疵擔保權利。其核心在於樣品本身即成為品質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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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們是按照樣品約定買賣的,民法第388條讓賣方擔保品質與樣品相同。品質不符可依民法第359條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前提是能證明按貨樣約定買賣(保留訂單、對話、樣品),且收貨後依第356條從速檢查並通知。最常見的失敗不是法律不保護,而是樣品被丟了或拖太久才驗貨。
目前實務有爭議。商品頁若是『實拍』並標註具體規格,被認定為貨樣的可能性較高;若僅是『示意圖』且頁面聲明『實品可能略有差異』,較不傾向認定為貨樣。網購爭議更常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七天猶豫期,不需證明品質差異,往往更直接好用。
民法第388條要求的是『同一之品質』,比『同等級』嚴格。任何可客觀衡量的品質差異,例如成分、硬度、色差、尺寸公差,都可能構成賣方違反擔保。想規避應在契約明訂可接受的品質偏差範圍,而不是事後拿『天然差異』當擋箭牌。
以特定樣品作為品質約定基準的買賣,賣方視為擔保交付貨品與樣品同一品質,是瑕疵擔保的特別情形。
指交付物須與樣品品質相同,比『同等級』嚴格,成分、硬度、色差、尺寸公差等客觀差異都可能構成違反。
實體樣品、經雙方確認的打樣品、詳細規格表、特定條件下的實拍照片,只要雙方據以約定買賣即可能成立。
388條把樣品直接變成品質基準,舉證重點是與樣品比對;一般瑕疵擔保須證明欠缺通常或約定效用價值。
保全樣品與證據→客觀化差異→依356條從速書面通知→依359條主張減價或解約→受損害依360條求償。
保留訂單、報價單、對話紀錄與封存的樣品;簽約時雙方在樣品上簽名標日期密封,是最強證據。
用可量化指標描述,如硬度 HRC 數值、色差 Delta E、尺寸公差,必要時送專業檢測報告,避免只說『感覺不對』。
依356條應從速檢查並通知,怠於通知視為承認;解約或減價請求權另受365條除斥期間限制,須及早行使。
通訊交易下消保法19條無須證明瑕疵、7天內可無條件解除,更直接;388條範圍更廣但需證明貨樣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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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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