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87 條(視為承認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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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 2.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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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87條規定,試用品交付後買受人逾期不拒絕、已付價金、或對標的物為非試驗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買賣成立。
Q · 試用品搬回家不喜歡,不講話就沒事嗎?
東西在你手上,期限到了沉默就視為你買了
依民法第387條,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到你手上後,只要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就「視為承認」買賣成立:第一,你不交還其物,或在約定期限(或出賣人定的相當期限)內沒有表示拒絕;第二,你已支付價金的全部或一部;第三,你對標的物做了非試驗所必要的行為(例如把試開的車拿去載貨)。一旦視為承認,買賣契約即成立,你不能再主張還在試用。
深度解讀
386條說的是東西還在賣方手上時,你不講話就算拒絕。387條把場景翻轉過來:東西已經到你手上了。這時候遊戲規則一百八十度轉彎。你拿了東西、到了期限卻不說「我不要」,法律直接認定你接受了。更狠的是第二項:你付了錢(哪怕只付一部分),或者你拿那個東西去做了跟試驗無關的事(比如試開的車你拿去載貨、試穿的西裝你穿去面試),法律不等期限到,當場就認定你買了。這條保護的是賣方:東西在你手上,占有利益歸你享受,你不能無限期免費使用還說「我在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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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