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87 條(視為承認標的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 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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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ennychen
16 days ago
律師事務所
試驗買賣:特定標的物
貨樣買賣:種類之物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已交付
單純沉默之法律化(視為承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