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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87 條(視為承認標的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2. 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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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已交付 單純沉默之法律化(視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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