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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387 條(視為承認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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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2. 2.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87條規定,試用品交付後買受人逾期不拒絕、已付價金、或對標的物為非試驗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買賣成立。

Q · 試用品搬回家不喜歡,不講話就沒事嗎?

東西在你手上,期限到了沉默就視為你買了

依民法第387條,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到你手上後,只要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就「視為承認」買賣成立:第一,你不交還其物,或在約定期限(或出賣人定的相當期限)內沒有表示拒絕;第二,你已支付價金的全部或一部;第三,你對標的物做了非試驗所必要的行為(例如把試開的車拿去載貨)。一旦視為承認,買賣契約即成立,你不能再主張還在試用。

深度解讀

386條說的是東西還在賣方手上時,你不講話就算拒絕。387條把場景翻轉過來:東西已經到你手上了。這時候遊戲規則一百八十度轉彎。你拿了東西、到了期限卻不說「我不要」,法律直接認定你接受了。更狠的是第二項:你付了錢(哪怕只付一部分),或者你拿那個東西去做了跟試驗無關的事(比如試開的車你拿去載貨、試穿的西裝你穿去面試),法律不等期限到,當場就認定你買了。這條保護的是賣方:東西在你手上,占有利益歸你享受,你不能無限期免費使用還說「我在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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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87 條規定:「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8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