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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387視為承認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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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2. 2.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87條規定,試用品交付後買受人逾期不拒絕、已付價金、或對標的物為非試驗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買賣成立。

Q · 試用品搬回家不喜歡,不講話就沒事嗎?

東西在你手上,期限到了沉默就視為你買了

依民法第387條,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到你手上後,只要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就「視為承認」買賣成立:第一,你不交還其物,或在約定期限(或出賣人定的相當期限)內沒有表示拒絕;第二,你已支付價金的全部或一部;第三,你對標的物做了非試驗所必要的行為(例如把試開的車拿去載貨)。一旦視為承認,買賣契約即成立,你不能再主張還在試用。

白話解讀

386條說的是東西還在賣方手上時,你不講話就算拒絕。387條把場景翻轉過來:東西已經到你手上了。這時候遊戲規則一百八十度轉彎。你拿了東西、到了期限卻不說「我不要」,法律直接認定你接受了。更狠的是第二項:你付了錢(哪怕只付一部分),或者你拿那個東西去做了跟試驗無關的事(比如試開的車你拿去載貨、試穿的西裝你穿去面試),法律不等期限到,當場就認定你買了。這條保護的是賣方:東西在你手上,占有利益歸你享受,你不能無限期免費使用還說「我在試」。

法律定性

民法第387條為試驗買賣的承認擬制規範。當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後,法律以三種客觀事實推定買受人已承認買賣:逾期未拒絕並不交還其物、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占有試驗品之人無限期免費使用,將表態義務課予持有利益的一方。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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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試用品拿回家不喜歡,不說話就好了嗎?

要看東西在不在你手上。在你手上的話,不說話就是接受(387條);不在你手上的話,不說話是拒絕(386條)。最安全的做法是不喜歡就在期限內用書面通知對方。金額大的試驗買賣,花三十幾塊寄一封存證信函,是最便宜的保險。

Q2付了訂金還能說在試用嗎?

非常困難。387條第二項規定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視為承認。除非付款時用書面特別聲明這筆錢不是價金而是保證金,否則法律推定你已經接受。實務上法官會看付款名目和金額比例。

Q3試用期間拿來用一下就算承認嗎?

看你用的方式。試驗所必要的使用(例如試騎腳踏車繞一圈)不算承認;但超出試驗必要的使用(例如試騎的腳踏車騎去上班一整週)構成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依第二項視為承認。買方最安全的策略是把試驗行為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Q4民法387條是什麼?

規範試驗買賣的承認擬制:試用品交付後,買受人逾期不拒絕、付款或作非試驗必要使用,視為承認買賣成立。

Q5視為承認是什麼意思?

法律以特定客觀事實擬制買受人已作出承認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也不容許你再主張還在試用。

Q6什麼叫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

超出檢驗測試所需範圍的使用或處分,例如試開的車拿去載貨、試穿的西裝穿去面試。

Q7民法387條跟386條差在哪?

386條物未交付時沉默是拒絕,387條物已交付時沉默是承認,法律效果完全相反。

Q8怎麼避免被視為承認?

在期限內以存證信函書面拒絕、試驗期間不付任何款、不把標的物作試驗以外的用途。

Q9試用不滿意要怎麼退?

在約定或相當期限內書面通知拒絕並安排交還,保留寄送與簽收證明作為時間證據。

Q10要保留試驗權利又要付保證金怎麼處理?

付款時書面註明「本筆款項為試驗保證金,非價金之一部」,否則依第二項推定承認。

Q11怎麼證明我在期限內拒絕了?

用存證信函而非電話或通訊軟體訊息,保留回執與郵戳,口頭拒絕在法庭幾乎無法證明。

Q12民法387條 vs 消保法七日猶豫期哪個有利?

通訊交易消費者可享消保法第19條七日無條件解約,優於試驗買賣;但面交、客製品等情形可能被排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中國民法典 第638條(試用買賣期滿未表示視為購買)
德國BGB § 454、§ 455(Kauf auf Probe — 沉默視為承認)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588(vente à l'essai — 停止條件付買賣)
美國UCC § 2-326 / § 2-327(Sale on Approv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0181105 制定)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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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87 條規定:「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8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