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86 條(視為拒絕承認標的物)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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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86 條規定試驗買賣標的物未交付時,買受人於約定或相當期限內未表示承認者,視為拒絕,契約不成立。
Q · 試用的東西沒搬回家,我不回覆會怎樣?
依民法第 386 條,試驗買賣的標的物還沒交付(還在賣方那裡)時,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沒做出「承認」表示,法律直接視為拒絕;沒約定期限的,賣方可訂一個「相當期限」,期限內沒回覆同樣視為拒絕。關鍵在「未交付」三個字:東西在賣方手上,主動權在買方,所以法律把沉默的利益給了買方。
白話解讀
你走進一家店,老闆說「這台機器你先看看,滿意再買」,但東西還沒搬到你家,還擺在店裡。你看了看,沒說好也沒說不好,就走了。這時候法律怎麼判定?386條的規則很明確:東西還沒交到你手上的試驗買賣,你沉默就等於拒絕。期限到了你沒開口說「我要」,這筆交易自動歸零。這條的設計邏輯是保護買方:東西還在賣方那裡,主動權在你手上,你不需要特意跑去說「我不要了」。但反過來,如果你是賣方,你必須懂得設定一個「相當期限」逼對方表態,否則這個試驗可以無限拖下去,你的貨被晾在那裡不上不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86 條規範試驗買賣中「標的物未交付」情形的承認擬制:買受人於約定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者,視為拒絕,買賣契約不成立。本條與第 387 條(已交付時沉默視為承認)構成試驗買賣沉默效果的正反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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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試驗買賣不回覆算接受還是拒絕?▾
看東西在誰手上。未交付(在賣方處)沉默=拒絕(386 條);已交付(在買方手上)沉默=承認(387 條)。
Q2什麼是相當期限?▾
依標的物性質定:生鮮可能三天,工業機台可能數月。賣方訂的期限必須讓買方有合理判斷時間。
Q3賣方沒約期限怎麼辦?▾
賣方可自行訂一個相當期限通知買方,期限內未承認即視為拒絕。
Q4試用商品寄到超商沒去取算交付嗎?▾
未實際交付到買方持有,較可能仍屬未交付,沉默依 386 條視為拒絕。
Q5視為拒絕後賣方能把貨賣給別人嗎?▾
可以。期限屆至買方未承認,契約不成立,賣方無須等正式拒絕即可另售。
Q6386 條和 387 條差在哪?▾
差在標的物是否已交付,決定沉默是拒絕還是承認,效果完全相反。
Q7賣方訂的期限太短可以不算嗎?▾
可主張該期限非「相當期限」而不生效,建議立即書面回覆要求延長。
Q8視為拒絕之後還有時效問題嗎?▾
契約不成立本身無訴訟時效;若衍生其他債務糾紛,適用一般 15 年消滅時效(民法 1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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