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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86 條(視為拒絕承認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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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86 條規定試驗買賣標的物未交付時,買受人於約定或相當期限內未表示承認者,視為拒絕,契約不成立。

Q · 試用的東西沒搬回家,我不回覆會怎樣?

視為拒絕。沉默=不要,交易自動歸零

依民法第 386 條,試驗買賣的標的物還沒交付(還在賣方那裡)時,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沒做出「承認」表示,法律直接視為拒絕;沒約定期限的,賣方可訂一個「相當期限」,期限內沒回覆同樣視為拒絕。關鍵在「未交付」三個字:東西在賣方手上,主動權在買方,所以法律把沉默的利益給了買方。

深度解讀

你走進一家店,老闆說「這台機器你先看看,滿意再買」,但東西還沒搬到你家,還擺在店裡。你看了看,沒說好也沒說不好,就走了。這時候法律怎麼判定?386條的規則很明確:東西還沒交到你手上的試驗買賣,你沉默就等於拒絕。期限到了你沒開口說「我要」,這筆交易自動歸零。這條的設計邏輯是保護買方:東西還在賣方那裡,主動權在你手上,你不需要特意跑去說「我不要了」。但反過來,如果你是賣方,你必須懂得設定一個「相當期限」逼對方表態,否則這個試驗可以無限拖下去,你的貨被晾在那裡不上不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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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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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86 條規定:「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8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