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86 條(視為拒絕承認標的物)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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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86 條規定試驗買賣標的物未交付時,買受人於約定或相當期限內未表示承認者,視為拒絕,契約不成立。
Q · 試用的東西沒搬回家,我不回覆會怎樣?
依民法第 386 條,試驗買賣的標的物還沒交付(還在賣方那裡)時,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沒做出「承認」表示,法律直接視為拒絕;沒約定期限的,賣方可訂一個「相當期限」,期限內沒回覆同樣視為拒絕。關鍵在「未交付」三個字:東西在賣方手上,主動權在買方,所以法律把沉默的利益給了買方。
白話解讀
你走進一家店,老闆說「這台機器你先看看,滿意再買」,但東西還沒搬到你家,還擺在店裡。你看了看,沒說好也沒說不好,就走了。這時候法律怎麼判定?386條的規則很明確:東西還沒交到你手上的試驗買賣,你沉默就等於拒絕。期限到了你沒開口說「我要」,這筆交易自動歸零。這條的設計邏輯是保護買方:東西還在賣方那裡,主動權在你手上,你不需要特意跑去說「我不要了」。但反過來,如果你是賣方,你必須懂得設定一個「相當期限」逼對方表態,否則這個試驗可以無限拖下去,你的貨被晾在那裡不上不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86 條規範試驗買賣中「標的物未交付」情形的承認擬制:買受人於約定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者,視為拒絕,買賣契約不成立。本條與第 387 條(已交付時沉默視為承認)構成試驗買賣沉默效果的正反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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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試驗買賣不回覆到底是算接受還是拒絕?▾
關鍵看東西在誰手上。沒交付(東西還在賣方那裡):沉默=拒絕(386 條)。已交付(東西在你手上):沉默=承認(387 條)。同一個不回覆的行為,法律效果完全相反。實務上很多商業糾紛的爭點就在「交付」這兩個字,簽收單、物流紀錄、監視器畫面都是關鍵證據。
Q2賣方訂的期限太短我來不及決定怎麼辦?▾
386 條要求的是「相當期限」,不是賣方說了算。期限明顯不合理時可主張不生法律效果,判斷標準包括標的物性質、價值、試驗所需時間。實務提示:收到不合理期限時,立刻用書面回覆表示「期限不相當,請延長至 X 日」,這封信就是將來打官司的護身符。
Q3民法 386 條是什麼?▾
規範試驗買賣標的物未交付時,買受人期限內未承認即視為拒絕,是試驗買賣沉默效果的核心條文。
Q4什麼是試驗買賣?▾
以買受人試驗後承認為停止條件的買賣,承認前契約效力未定,買方有先看再決定的權利。
Q5什麼叫相當期限?▾
依標的物性質、價值與試驗所需時間判斷的合理表態期限,生鮮可能三天、工業機台可能數月。
Q6386 條的承認表示是什麼意思?▾
買受人對試驗標的物明示願購買的意思表示,是契約生效的停止條件,沉默不算承認。
Q7試驗買賣不想買要怎麼處理?▾
若東西未交付在賣方處,期限內不作任何表示,依 386 條自動視為拒絕,無須特意通知拒絕。
Q8賣方要怎麼讓試驗買賣解套?▾
在合約寫明期限與「逾期視為拒絕」條款;無約定時可自訂相當期限通知買方,期限屆至即解套。
Q9覺得賣方期限不合理怎麼辦?▾
立即以存證信函書面回覆主張期限不相當並要求延長,保留書面作為日後爭訟證據。
Q10怎麼證明標的物有沒有交付?▾
靠簽收單、物流配送紀錄、超商取貨紀錄、展示間監視器畫面等,交付事實決定適用 386 或 387 條。
Q11民法 386 vs 387 條差在哪?▾
差在標的物是否已交付:386 未交付沉默=拒絕,387 已交付沉默=承認,效果完全相反。
Q12試用商品寄到超商沒取,算交付了嗎?▾
未實際取貨持有較可能仍屬未交付,沉默依 386 條視為拒絕,賣方不能因申請試用就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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