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86 條(視為拒絕承認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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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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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86 條規定試驗買賣標的物未交付時,買受人於約定或相當期限內未表示承認者,視為拒絕,契約不成立。
Q · 試用的東西沒搬回家,我不回覆會怎樣?
視為拒絕。沉默=不要,交易自動歸零
依民法第 386 條,試驗買賣的標的物還沒交付(還在賣方那裡)時,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沒做出「承認」表示,法律直接視為拒絕;沒約定期限的,賣方可訂一個「相當期限」,期限內沒回覆同樣視為拒絕。關鍵在「未交付」三個字:東西在賣方手上,主動權在買方,所以法律把沉默的利益給了買方。
深度解讀
你走進一家店,老闆說「這台機器你先看看,滿意再買」,但東西還沒搬到你家,還擺在店裡。你看了看,沒說好也沒說不好,就走了。這時候法律怎麼判定?386條的規則很明確:東西還沒交到你手上的試驗買賣,你沉默就等於拒絕。期限到了你沒開口說「我要」,這筆交易自動歸零。這條的設計邏輯是保護買方:東西還在賣方那裡,主動權在你手上,你不需要特意跑去說「我不要了」。但反過來,如果你是賣方,你必須懂得設定一個「相當期限」逼對方表態,否則這個試驗可以無限拖下去,你的貨被晾在那裡不上不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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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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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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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