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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86 條(視為拒絕承認標的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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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未交付 單純沉默之法律化(視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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