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
重點摘要民法第385條規定試驗買賣的出賣人負有容許買受人試驗標的物的義務,賣方不讓試即構成違約。
Q · 賣家答應讓我試卻一直不讓我試,違法嗎?
是。民法385條規定賣方有容許試驗義務
依民法第385條,試驗買賣的出賣人負有「容許買受人試驗標的物」的法定義務。賣方必須實際把東西交到你手上、在合理條件下讓你完成試驗,不是口頭答應就算數。如果賣方拖延、設障礙或根本不讓你試,即違反本條義務,你可催告履行,逾期可依民法第254條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想像一個場景:你跟賣家說好「讓我試試看再決定」,結果對方收了你的訂金,東西卻遲遲不讓你碰。你催他,他推託說「東西在倉庫還沒調貨」、「下週再來」。這不是少見的事,尤其在高單價商品和B2B交易裡。385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而存在的。既然雙方約定了試驗買賣(第384條),賣方就有義務讓你真的去試。不是口頭答應讓你試,是實際把東西交到你手上、讓你在合理條件下完成試驗。如果賣方拖延、設障礙、或根本不讓你試,他就違反了這條義務。你可以催告履行,對方再不理你,你可以主張賣方違約。短短一行條文,卻是整個試驗買賣制度能不能運作的關鍵螺絲。
民法第385條是試驗買賣的效果性規定:當雙方依民法第384條成立試驗買賣後,出賣人即負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的法定義務,須提供合理試驗條件讓買受人完成有意義的評估,使「買了不滿意可不買」的試驗機制得以實際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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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解約,要先催告。用存證信函定一個合理期限(例如七天或十四天)要求對方履行容許試驗義務,期限到了對方還是不履行,你就取得解除權(民法第254條)。解約後可要求返還已付款項並賠償損害。合理期限沒有法定天數,太短或太長都可能影響催告效力,一般建議七到十四天。
能說不買,但弄壞的部分要賠。試驗買賣的停止條件是你的承認,你不承認契約就不生效,不用買;但你對試驗中的標的物負保管義務,因你過失造成的損壞不論最後買不買都要賠修復費或價值減損。若損壞是正常試驗操作不可避免的合理消耗,這部分由賣方承擔。
試驗買賣的出賣人有讓買受人試驗標的物的法定義務,是試驗買賣制度能運作的關鍵螺絲。
賣方須實際交付並提供安裝、調試等合理條件,讓買方完成有意義的評估,不是口頭答應就算數。
以買受人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的買賣,試了不承認契約就不生效,不用買。
指買受人的「承認」,承認前買賣契約不生效力,承認或視為承認後才生效。
先寫存證信函引用385條催告,定七到十四天合理期限要求履行,逾期可主張遲延與解約。
書面載明「依民法第385條請求於X日前提供完整試驗條件」,同時確認賣方遲延並保留求償前提。
賠的是修復費用或價值減損,不是整台設備價格;正常試驗的合理消耗由賣方承擔。
保留催告存證信函、賣方推託的書面或對話紀錄、標的物交付狀態照片作為佐證。
385條是賣方根本不讓你試,救濟走催告解約;354條是東西讓你拿到但有瑕疵,走減價或另行交付。
一般買賣交付即受拘束,試驗買賣以買受人承認為停止條件,試了不承認契約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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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
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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