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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84 條(試驗買賣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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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84 條的試驗買賣,以買受人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契約締結時已成立,但效力暫停,須買受人試用後承認才生效。

Q · 先試用、滿意才付錢,這在法律上算什麼?

叫試驗買賣,契約已成立但效力凍結

依民法第 384 條,這叫「試驗買賣」,以買受人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關鍵在於:簽下去契約就成立了,但效力被凍結,要等你試用後點頭承認才生效。承認前你不是買家、沒有付款義務,但賣方也已受拘束不能轉賣他人。

深度解讀

去家具店看沙發,店員說「搬回家試坐一週,不滿意不用買」。你以為這只是行銷話術?法律上它叫「試驗買賣」,而且結構比你想的精密得多。關鍵在「停止條件」三個字:這份買賣契約從簽下去的那一刻就成立了,但效力被凍結,像一顆按了暫停的炸彈。只有在你親自試過、點頭說「OK 我要」的那一秒,契約才真正生效。在你點頭之前,你不是買家,賣方不能跟你收錢,你也沒有付款義務。但反過來說,賣方也不能中途反悔把東西賣給別人,因為契約已經成立了,只是還沒生效。這個「成立但未生效」的中間狀態,是試驗買賣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忽略的法律特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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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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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84 條規定:「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8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