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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83原買受人之義務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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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
  2. 2.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83條規定,附買回特約的買受人對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附屬物之義務;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交付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應賠償損害。

Q · 東西被原賣方依買回條款要回時,我有什麼義務?

交還標的物與附屬物,搞壞了還要賠

依民法第383條,附買回特約的買受人於買回權被行使時,負有將標的物連同附屬物交還買回人的義務。若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故意或過失)導致不能交付,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買受人還須賠償因此所生的損害。換言之,持有期間你必須維持標的物可交付的狀態,正常使用以外的毀損、改造、滅失都可能變成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賣了一棟房子或一件東西,以為從此一刀兩斷?如果買賣契約裡有「買回條款」,你手上拿到的這個東西,其實只是暫時的。賣方隨時可以在約定期限內把錢退給你,要求你把東西原封不動地還回去,連同所有附屬物(例如房屋的鑰匙、車子的備胎)一起交出來。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你在持有期間把東西搞壞了、改了、甚至弄不見了,賣方不是只拿回殘值就算了,你要賠。這條的意思很直白:買回條款存在的那一天起,你就不是真正的主人,你更像一個保管人,還是那種搞砸了要自己扛的保管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383條規範附買回特約之買受人於買回權行使後的兩項義務:一為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返還義務,二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或標的物顯有變更時之損害賠償義務,是維持買回人回復利益的擔保性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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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回條款跟一般解除契約有什麼差別?

解除契約是把整個買賣打掉、雙方回復原狀(民法第259條)。買回是一開始就約定好的回購權,不是毀約,是契約本來就設計好的機制。差別在於:解除通常要有法定事由(對方違約),買回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在期限內行使就生效。

Q2我在持有期間做了增值改良,被要求買回時能拿回裝潢錢嗎?

可以,但有上限。民法第382條規定,買回人要償還買受人支出的改良費用,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意思是你花了一百萬裝潢,如果增值只有六十萬,你只能拿回六十萬。保留所有施工收據和前後估價報告,是日後主張增價額的關鍵證據。

Q3東西不是故意弄壞的也要賠嗎?

只要是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就要賠,這包含過失,不限故意。但因不可抗力(天災)或第三人犯罪造成的毀損,不屬於可歸責事由,買受人不負賠償責任。

Q4民法383條在規定什麼?

附買回特約時買受人於買回後須交還標的物及附屬物,因可歸責事由毀損變更要賠償,是買回制度的返還與賠償擔保。

Q5買回的附屬物包含哪些?

隨同標的物交付的物件,例如房屋鑰匙、車輛備胎與配件、機器備品,都在交還範圍內。

Q6什麼叫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因故意或過失所生的事由;天災等不可抗力與第三人犯罪行為造成的毀損不算,不負賠償責任。

Q7買回的交付義務和一般買賣交付差在哪?

一般買賣是出賣人對買受人交付(民法348);買回則反向,由原買受人把標的物交還買回人。

Q8標的物被要求買回時該怎麼交付?

確認買回權在期限內行使→盤點標的物及附屬物→書面交付並拍照留證→評估毀損與改良費抵充。

Q9持有期間裝潢的錢怎麼算回來?

依民法382條請求改良費用,但以現存增價額為限;保留施工收據與前後估價報告為證。

Q10標的物已轉賣或滅失要賠多少?

依第383條第2項賠償因不能交付所生的損害,範圍含買回人的回復利益損失,具體依個案損害認定。

Q11怎麼證明毀損不是我造成的?

保存天災紀錄、報案證明、第三人責任文件,主張非可歸責事由;交付時當場書面記錄現況最關鍵。

Q12買回 vs 解除契約差在哪?

買回是契約事先約定的回購權無須事由;解除多須法定違約事由,且回復原狀依民法259條,構成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買回解除契約附條件買賣
發動事由契約事先約定,無須理由多須法定事由(對方違約)條件成就或失權約款觸發
標的物返還義務交付標的物及附屬物(民法383)回復原狀(民法259)依約定取回或回復
毀損賠償基礎可歸責於己致不能交付或顯有變更受領物滅失毀損之返還不能依保留所有權約定
期限限制動產2年、不動產5年(民法380)依各該解除權除斥期間依契約約定

買回

發動事由
契約事先約定,無須理由
標的物返還義務
交付標的物及附屬物(民法383)
毀損賠償基礎
可歸責於己致不能交付或顯有變更
期限限制
動產2年、不動產5年(民法380)

解除契約

發動事由
多須法定事由(對方違約)
標的物返還義務
回復原狀(民法259)
毀損賠償基礎
受領物滅失毀損之返還不能
期限限制
依各該解除權除斥期間

附條件買賣

發動事由
條件成就或失權約款觸發
標的物返還義務
依約定取回或回復
毀損賠償基礎
依保留所有權約定
期限限制
依契約約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 第579条以下(買戻し特約)
韓國민법 제590조 이하(환매)
德國BGB §§ 456–462(Wiederkauf),insb. § 457(Pflichten des Wiederverkäufers)
法國Code civil art. 1659–1673(vente à réméré / faculté de rachat)
美國right of redemption(UCC § 9-623)/ conditional sale,無對應大陸法系買回特約之獨立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 標的物名詞
(0181105 制定)

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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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83 條規定:「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