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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83 條(原買受人之義務及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
  2.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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