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重點摘要民法第115條規定,經承認的法律行為若無特別約定,溯及到法律行為成立時生效,而非從承認日起算。
Q · 承認一份效力未定的契約後,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溯及到法律行為成立當天,不是承認日。
依民法第115條,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一經有權之人承認,除當事人另有特別訂定外,其效力溯及至法律行為「成立時」發生,而非自承認當天起算。也就是說,從原始簽約日到承認日之間累積的所有費用、利息、權利義務,全部一併變成有效。承認人若不想承擔中間的不利後果,必須在承認時明確「特別訂定」不溯及。
有一種法律行為處於尷尬的中間狀態:它已經做出來了,但還沒有完全生效,要等某個關鍵人物點頭(法律上叫「承認」),它才會變成有效。最常見的例子是小孩瞞著爸媽簽了一份遊戲課金的信用卡扣款,這份契約處於「效力未定」,要爸媽事後說OK它才有效。這條告訴你一件你八成沒想過的事:一旦那個關鍵人物說「好,我承認」,這份契約不是從承認那天起才生效,而是從最一開始簽約那天就已經有效了。這叫「溯及效力」。差別在哪?假設小孩五月簽了課金合約,爸爸八月才承認。從五月到八月之間產生的所有費用、扣款、遊戲內的購買紀錄,全都變成有效。爸爸不能說「我承認是承認,但八月以前的不算」,除非他在承認時就特別講明。這個條文看似安靜,其實在實務上影響無數家庭、公司和代理關係。
民法第115條為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狀態的核心規則: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一經有權之人承認,除當事人另有特別訂定外,其效力溯及至法律行為成立時發生,而非自承認時起算。此即「承認的溯及效力」,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無權代理之追認及無權處分之承認等情形。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效力未定(民法第79條),你可以選擇拒絕承認,契約自始無效。對方要回復原狀可要求返還已消費的點數或價額,實務上點數已消費難原物返還,常轉為價額償還且金額可爭執。實務上要儘快用書面明確表達拒絕承認,同時截圖所有扣款紀錄與操作證據,作為跟信用卡公司、遊戲公司交涉的籌碼。
原則上承認一旦做出就不能撤回,因為承認本身是讓效力未定契約確定生效的法律行為。唯一例外是承認時有意思表示瑕疵(被詐欺、錯誤),可依民法第88條或第92條撤銷承認。實務上承認前要想清楚,尤其涉及租約、分期付款等長期契約,溯及效力會讓你立刻承擔過去幾個月的所有義務,最好用書面承認並明確記載範圍。
依民法第115條,除特別訂定外,溯及到法律行為成立那天生效,而非承認日。中間累積的費用、利息、時效起算都依原始行為日計算。
規範承認的溯及效力,是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時間軸總規則,承認後溯及成立時生效。
效力未定行為被承認後,效力回溯到法律行為成立那天,而非承認當天起算。
已成立但須有權之人點頭才確定生效的行為,如未成年人未經同意所簽契約。
事前點頭叫同意,事後點頭叫承認或追認;本條處理事後承認的溯及時點。
確認有承認權 → 評估溯及後果 → 決定是否限縮 → 書面明確表示 → 送達相對人並留證。
在承認的意思表示中明確寫『特別訂定』不溯及,或約定自某日起生效。
依民法第170條定相當期限催告確答,逾期未答視為拒絕,打破無限等待。
書面承認文件、承認範圍記載、送達紀錄,以及原始行為日到承認日間的事實變化證據。
承認使行為溯及成立時生效;拒絕使行為自始確定無效,兩者都是處分行為。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