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07 條(監護終止時受監護人財產之清算)
- 1.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
- 2.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人。
- 3.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 4.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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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07條規定,監護人離任時應移交受監護人財產,並於二個月內作成結算書,在接手人承認前不得免除責任。
Q · 監護人離任時把錢還回去就沒事了嗎?
依民法第1107條,監護人離任要過三關:第一移交財產給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本人或繼承人;第二在監護關係終止起二個月內作成結算書送交接手人;第三,也是最關鍵的——在接手人承認結算書之前,原監護人的責任不得免除。換言之,錢還了、帳也算了,只要對方還沒簽認,責任就還掛在身上。
白話解讀
監護人不是終身職,但很多人以為換了監護人,帳就自動結清了。這條告訴你真相:舊監護人在交出棒子的時候,必須做三件事,少一件都不算完。第一,把受監護人的財產原封不動交給新監護人(或還給當事人本人、繼承人)。第二,在兩個月內做出一份結算書,把這段期間每一筆進出算清楚。第三,也是最多人不知道的:就算你把錢全部交出來了,結算書也寫好了,只要接手的人還沒點頭說「我確認沒問題」,你的責任就還掛在身上。這條的設計邏輯很冷靜:它不信任任何人。它假設每個離任的監護人都有可能動過受監護人的錢,所以用「結算書+承認」這個雙鎖機制,讓你在被確認清白之前,一步都跑不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07條為監護終止時受監護人財產之清算規範,建立「移交財產—作成結算書—接手人承認」三階段交接機制:原監護人應即移交財產,並於監護關係終止起二個月內作成結算書,且在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承認該結算書之前,原監護人之責任不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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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護人交接要做什麼?▾
移交全部財產、二個月內作成結算書、等接手人承認,三件缺一不可。
Q2監護人離任結算書怎麼寫?▾
列出期初財產清冊、期間每筆收支、期末財產現況,附銀行對帳單佐證。
Q3監護人過世財產怎麼交接?▾
由原監護人之繼承人依第1108條承接清算義務,向受監護人之繼承人移交並作結算。
Q4結算書沒人承認怎麼辦?▾
原監護人責任持續存在,可請接手人書面指出差異要求補正後再承認。
Q5前任監護人拖著不交錢怎麼辦?▾
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移交財產,有挪用情事可提加重侵占告訴。
Q6兩個月結算期限過了會怎樣?▾
逾期無直接罰則,但強化接手方主張原監護人未盡義務的證據力。
Q7我是繼承人不好意思要求結算書?▾
這是法律義務非人情,可委託律師或透過法院發函轉移壓力。
Q8財產返還請求權有時效嗎?▾
監護人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第1109條短期時效;一般財產返還請求權15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移交對象 | 結算書送交對象 | 依據 |
|---|---|---|---|
| 監護人變更(改定/辭任) | 新監護人 | 新監護人 | 第1107條第1項、第3項 |
| 監護原因消滅(受監護人康復) | 受監護人本人 | 受監護人本人 | 第1107條第2項、第3項 |
| 受監護人死亡 | 其繼承人 | 其繼承人 | 第1107條第2項、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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