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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07 條(監護終止時受監護人財產之清算)

  1. 1.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
  2. 2.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人
  3. 3.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4. 4.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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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07條規定,監護人離任時應移交受監護人財產,並於二個月內作成結算書,在接手人承認前不得免除責任。

Q · 監護人離任時把錢還回去就沒事了嗎?

依民法第1107條,監護人離任要過三關:第一移交財產給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本人或繼承人;第二在監護關係終止起二個月內作成結算書送交接手人;第三,也是最關鍵的——在接手人承認結算書之前,原監護人的責任不得免除。換言之,錢還了、帳也算了,只要對方還沒簽認,責任就還掛在身上。

白話解讀

監護人不是終身職,但很多人以為換了監護人,帳就自動結清了。這條告訴你真相:舊監護人在交出棒子的時候,必須做三件事,少一件都不算完。第一,把受監護人的財產原封不動交給新監護人(或還給當事人本人、繼承人)。第二,在兩個月內做出一份結算書,把這段期間每一筆進出算清楚。第三,也是最多人不知道的:就算你把錢全部交出來了,結算書也寫好了,只要接手的人還沒點頭說「我確認沒問題」,你的責任就還掛在身上。這條的設計邏輯很冷靜:它不信任任何人。它假設每個離任的監護人都有可能動過受監護人的錢,所以用「結算書+承認」這個雙鎖機制,讓你在被確認清白之前,一步都跑不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07條為監護終止時受監護人財產之清算規範,建立「移交財產—作成結算書—接手人承認」三階段交接機制:原監護人應即移交財產,並於監護關係終止起二個月內作成結算書,且在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承認該結算書之前,原監護人之責任不得免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前任監護人拖著不交錢也不做結算怎麼辦?

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移交財產。若有證據顯示原監護人在監護期間挪用受監護人財產,可提出侵占罪告訴(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加重侵占)。內行人提示:聲請強制執行前,先向銀行申請受監護人帳戶交易明細,法院裁定你為新監護人後即有權調閱,不需原監護人配合。

Q2結算書要寫到多細?有範本嗎?

法律無固定格式,但至少要含:監護開始時財產總額(對應第1099條財產清冊)、期間每筆重大收支、監護結束時財產現況,法院網站有參考範本。內行人提示:寫『生活費支出50萬』會被退回,寫『每月生活費約3萬元共17個月,附銀行扣款紀錄』才有機會一次過關。

Q3我是繼承人,原監護人是親戚不好意思要求結算怎麼辦?

這是法律義務不是人情。本條第二項明定受監護人死亡時財產交還繼承人、第三項明定結算書送交繼承人。不要求結算等於放棄確認遺產是否完整的權利,其他繼承人也可能質疑你跟原監護人串通。內行人提示:可委託律師或透過法院發函,把壓力從個人轉移到法律程序上。

Q4監護人交接要做什麼?

移交全部財產、二個月內作成結算書、等接手人承認,三件缺一不可,責任才解除。

Q5什麼是結算書?

原監護人列出監護期間受監護人財產進出與現況的書面結算,須送交接手人並經承認。

Q6承認結算書是什麼意思?

接手人對結算內容無異議的確認,承認前原監護人責任不得免除,是保護受監護人的關鍵鎖。

Q7監護財產結算跟一般委任結算差在哪?

監護結算有法定二個月期限與承認免責機制,保護對象是無自保能力的弱勢者,門檻比一般委任嚴。

Q8監護人離任怎麼移交財產?

盤點存摺印章權狀保單,發存證信函限期移交,同步起算二個月結算期限,逾期可聲請強制執行。

Q9結算書怎麼寫才會被承認?

列期初財產清冊(對應1099條)、期間每筆收支來源用途、期末現況,附銀行對帳單收據佐證。

Q10接手時怎麼核對結算書?

調閱受監護人所有帳戶明細、不動產異動、保險契約,與結算書逐筆比對,全對才簽認。

Q11前任拒交財產要花多少成本追討?

聲請強制執行依執行標的計費,提侵占告訴免費;先調帳戶明細鎖定短少金額再決定路徑。

Q12監護人結算 vs 遺產分割差在哪?

結算是確認監護期間財產有無短少,遺產分割是死亡後財產歸屬;受監護人死亡時兩者銜接但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移交對象結算書送交對象依據
監護人變更(改定/辭任)新監護人新監護人第1107條第1項、第3項
監護原因消滅(受監護人康復)受監護人本人受監護人本人第1107條第2項、第3項
受監護人死亡其繼承人其繼承人第1107條第2項、第3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870条(後見の計算)— 後見人の任務終了後二箇月以内に管理の計算
🇰🇷 韓國민법 제957조(후견 종료 시의 관리계산)
🇩🇪 德國BGB § 1872 / § 1890(Schlussrechnung und Vermögensherausgabe nach Beendigung der Vormundschaft/Betreu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514(compte de gestion à la fin de la tutelle)
🇺🇸 美國美國各州依 Uniform Probate Code / UGCOPAA 規範監護終止之 final accounting(無聯邦統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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