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44 條(配偶之應繼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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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各繼承人對於共同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1️⃣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2️⃣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三、與「3️⃣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thanlawyer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繼承權大小
1.配偶=(1)
配偶與(1)平均
2.配偶>(2)(3)(4)
1/2:1/2
1/2: 1/2
2/3: 1/3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2個小孩(2/3)
✅配偶(1/3)
(平均分)
2️⃣與第1138條所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第二順位、父母(沒生小孩)
✅父母(1/2)
✅配偶(1/2)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三順位的小孩不能代位繼承)
(沒生小孩、父母往生、兄弟姊妹有4人)
✅4人均分1/2
✅配偶1/2
3️⃣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分內、外祖父母)(沒生小孩、父母往生、兄弟姐妹往生-兄弟姊妹之子女不可代位繼承)
✅祖父母(1/3)
✅配偶 (2/3)
4️⃣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沒生小孩、父母往生、兄弟姐妹往生、祖父母往生-全沒有)
✅配偶1人獨得(1/1)
‼️拋棄繼承不可代位繼承
應繼分:指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對於共同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
tushi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配偶:繼承開始前或後
* 繼承開始前若是離婚或是撤銷婚姻,無繼承權
* 繼承他方財產後,為上述行為,既得財產毋須返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