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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43條原允許以遺囑指定繼承人,民國74年刪除後,繼承人一律依法定順序認定,遺囑僅能以遺贈方式處分財產。
Q · 遺囑可以指定誰當我的繼承人嗎?
不行,民法1143已刪除,只能用遺贈
依現行民法,遺囑無法指定繼承人。民法第1143條原本允許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以遺囑指定繼承人,但已於民國74年(1985年)刪除。刪除後,誰是繼承人一律由民法第1138條法定順序決定;你能做的是「遺贈」,把財產留給任何想給的人,但對方身分是受遺贈人而非繼承人,在債務承擔、特留分、遺產稅上效果都不同。
你可能在某個深夜想過這件事:我能不能用遺囑指定某個人來繼承我的財產?不是捐給他,不是送給他,而是讓他成為我的「繼承人」?在民國74年以前,台灣法律真的允許這件事。沒有子女的人可以用遺囑指定繼承人,跳過民法規定的繼承順位。但這條在民國74年被刪掉了,原因很直白:它跟民法第1138條的法定繼承順序打架,誰是繼承人應該由法律決定,不是由死者說了算。從此以後,「繼承人」這三個字在台灣法律裡是一個封閉名單,你改不了。你能做的是「遺贈」,把財產留給任何你想給的人,但那個人的身分不是繼承人,是受遺贈人。這一字之差,在遺產稅、債務清償順序、特留分計算上,後果完全不同。
民法第1143條原為遺囑指定繼承人之規定,允許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以遺囑指定他人為繼承人,於民國74年(1985年)刪除。刪除後繼承人身分一律依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順序認定,遺囑僅能透過遺贈處分遺產,而不能變更「誰是繼承人」此一身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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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但你朋友拿到的身分是『受遺贈人』,不是繼承人。如果你有父母或兄弟姊妹,他們是法定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把一部分遺產拿走。例如你有一個弟弟,他的特留分是遺產的六分之一,可以要回。想最大化朋友能拿到的比例,建議生前贈與搭配遺贈同時規劃。
法律上確實是。收養成立後對方就是你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列入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但收養會產生扶養義務、親等變動等一系列法律效果,且成年收養須法院認可(民法第1079條)。若目的純粹是財產移轉而非建立親子關係,信託或生前逐步贈與可能更符合需求、效果也更可控。
原為遺囑指定繼承人之規定,允許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以遺囑指定他人為繼承人,已於民國74年刪除。
指定繼承人已不可行;遺贈是把特定財產留給受遺贈人,對方不具繼承人身分、不承擔債務、受特留分限制。
依民法第1138條法律明定的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順序固定不可由遺囑變更。
繼承人概括承受權利義務含債務;受遺贈人只取得指定財產不背債,但清償順序劣後於繼承人。
立遺囑做遺贈、或生前贈與、或設立信託,三者可搭配;想建立繼承人身分則須收養。
生前贈與+遺贈分階段規劃,並先算清各法定繼承人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保留空間。
成年收養須法院認可(民法第1079條),收養成立後對方列入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
先確認自己在第1138條的順位,計算特留分,將該文字定性為遺贈並於必要時提特留分扣減之訴。
純財產移轉用遺贈或信託、效果可控;要建立繼承人身分才用收養,但會連帶產生扶養義務與親子關係。
遺贈死後生效仍受特留分限制;生前贈與即時移轉、可降低遺產總額,但要注意贈與稅與特留分歸扣。
| 方案 | 現行可行性 | 對方身分 | 是否承擔債務 | 特留分限制 |
|---|---|---|---|---|
| 指定繼承人(民法1143) | 已刪除不可用 | — | — | — |
| 遺贈 | 可行 | 受遺贈人 | 否 | 受特留分扣減 |
| 收養 | 可行(須法院認可) | 法定繼承人 | 是(概括承受) | 本身即法定繼承人 |
| 信託/生前贈與 | 可行 | 受益人/受贈人 | 否 | 生前贈與可能被歸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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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但以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為限。
(刪除)
立法理由本法所稱繼承人於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已有所規定,本條復規定指定繼承人與其矛盾衝突,徒增紊亂;且本條遺產繼承目的,可另以收養或遺贈方式為之,故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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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但以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為限。
本法所稱繼承人於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已有所規定,本條復規定指定繼承人與其矛盾衝突,徒增紊亂;且本條遺產繼承目的,可另以收養或遺贈方式為之,故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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