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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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43條原允許以遺囑指定繼承人,民國74年刪除後,繼承人一律依法定順序認定,遺囑僅能以遺贈方式處分財產。
Q · 遺囑可以指定誰當我的繼承人嗎?
不行,民法1143已刪除,只能用遺贈
依現行民法,遺囑無法指定繼承人。民法第1143條原本允許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以遺囑指定繼承人,但已於民國74年(1985年)刪除。刪除後,誰是繼承人一律由民法第1138條法定順序決定;你能做的是「遺贈」,把財產留給任何想給的人,但對方身分是受遺贈人而非繼承人,在債務承擔、特留分、遺產稅上效果都不同。
深度解讀
你可能在某個深夜想過這件事:我能不能用遺囑指定某個人來繼承我的財產?不是捐給他,不是送給他,而是讓他成為我的「繼承人」?在民國74年以前,台灣法律真的允許這件事。沒有子女的人可以用遺囑指定繼承人,跳過民法規定的繼承順位。但這條在民國74年被刪掉了,原因很直白:它跟民法第1138條的法定繼承順序打架,誰是繼承人應該由法律決定,不是由死者說了算。從此以後,「繼承人」這三個字在台灣法律裡是一個封閉名單,你改不了。你能做的是「遺贈」,把財產留給任何你想給的人,但那個人的身分不是繼承人,是受遺贈人。這一字之差,在遺產稅、債務清償順序、特留分計算上,後果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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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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