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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3487 號
要旨
查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因不再採指定繼承人制度。並將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刪除,其並以被繼承人如欲以其遺產給與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可以遺贈方式為之,不必再指定繼承人 (參照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原修正草案說明) 。本件船員定期僱傭契約係於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簽訂,其第三十五條約定「乙方無法定繼承人者,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本契約內載明指定繼承人,其於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與法定繼承人同」,顯違反上開民法規定而無效。惟如藍君曾以遺贈方式,將其遺產遺贈與聶君,似可依有關遺贈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查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因不再採指定繼承人制度。並將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刪除,其並以被繼承人如欲以其遺產給與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可以遺贈方式為之,不必再指定繼承人 (參照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原修正草案說明) 。本件船員定期僱傭契約係於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簽訂,其第三十五條約定「乙方無法定繼承人者,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本契約內載明指定繼承人,其於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與法定繼承人同」,顯違反上開民法規定而無效。惟如藍君曾以遺贈方式,將其遺產遺贈與聶君,似可依有關遺贈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