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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10241 號
要旨
指定繼承,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須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始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又遺贈者,謂以遺囑對於他人無償給與財產之行為。二者之意義與成立要件迥異。本件來函所述事實尚欠明瞭,本部無從揣測。
全文內容
指定繼承,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須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始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又遺贈者,謂以遺囑對於他人無償給與財產之行為。二者之意義與成立要件迥異。本件來函所述事實尚欠明瞭,本部無從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