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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函民字第 2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王○之代筆遺囑,用蓋章代簽名,揆諸首揭規定,固非無效。惟查該遺囑末段綴有:「于余身後繼承余一切權益」字樣,其係兼以指定繼承人為目的,極為顯然,而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須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始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若本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在准許指定繼承人之列(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六○○號判例)。據函附王○戶籍謄本記載,王○有女王○枝,其以遺囑指定王○元為繼承人,自非法之所許。

全文內容

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王○之代筆遺囑,用蓋章代簽名,揆諸首揭規定,固非無效,惟查該遺囑末段綴有:「于余身後繼承余一切權益」字樣,其係兼以指定繼承人為目的,極為顯然,而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須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始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若本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在准許指定繼承人之列(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六○○號判例)。據函附王○戶籍謄本記載,王○有女王○枝,其以遺囑指定王○元為繼承人,自非法之所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函民字第 2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01 月 16 日發布,要旨: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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