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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7198 號
要旨
依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條修正條文之規定,離婚之戶籍登記為兩願離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為貫徹立法意旨,申辦離婚登記時,原則上以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為宜。民法乃身分事項之基本法,戶籍法有關離婚登記之規定似宜作配合修正。 (前司法行政部四十年五月十七日台四○電參字第一六五號復貴部代電,其中有關離婚登記部分,因民法之修正,已不再援用。) 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有關指定繼承人制度之規定已刪除,戶籍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七目、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關於指定繼承登記之規定,均宜配合刪除。戶籍法施行細則與此相關之規定,亦宜一併檢討修正。此外,依民法總則編第八條之規定,檢察官亦得為死亡宣告事件之聲請人,戶籍法第五十二條是否增列第二項,規定此種情形由該管檢察機關函知戶政事務所予以登記,併請參考
全文內容
一 依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條修正條文之規定,離婚之戶籍登記為兩願離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為貫徹立法意旨,申辦離婚登記時,原則上以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為宜。民法乃身分事項之基本法,戶籍法有關離婚登記之規定似宜作配合修正。 (前司法行政部四十年五月十七日台四○電參字第一六五號復貴部代電,其中有關離婚登記部分,因民法之修正,已不再援用。)二 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有關指定繼承人制度之規定已刪除,戶籍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七目、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關於指定繼承登記之規定,均宜配合刪除。戶籍法施行細則與此相關之規定,亦宜一併檢討修正。
三 此外,依民法總則編第八條之規定,檢察官亦得為死亡宣告事件之聲請人,戶籍法第五十二條是否增列第二項,規定此種情形由該管檢察機關函知戶政事務所予以登記,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