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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42條已於民國74年刪除,養子女繼承權現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依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繼承。
Q · 養子女繼承遺產真的只能分一半嗎?
不會,減半規定74年就刪了
養子女繼承權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原民法第1142條規定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已於民國74年(1985)刪除。現行制度下,養子女依第1141條與其他同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順序、應繼分、特留分一律與婚生子女相同,任何「養的少分」的安排都缺乏法律依據。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時更值得你知道。民國19年制定時,養子女的繼承份額只有婚生子女的一半。換句話說,你被收養了,法律就公開宣告你是「次等的孩子」。民國74年,立法院把這條整條刪掉。不是修改,是直接抹去。理由很硬:親屬編已經承認養子女跟婚生子女有完全相同的身分地位,繼承法沒有道理再搞差別待遇。更狠的是修法理由裡這句話:養子女被收養後跟本生父母的關係已經停止,如果在養親這邊又被砍一半繼承份,兩頭落空,「顯失法律之平」。所以現在的規則很清楚:養子女跟婚生子女的繼承順序、應繼分完全相同,適用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分配。如果有人跟你說「你是養的,少分一點」,那個人活在四十年前的法律裡。
民法第114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民國74年立法者以「親屬編已確認養子女與婚生子女身分相同、繼承法不應差別待遇」為由整條刪除,自此養子女繼承權全面比照婚生子女,適用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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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一樣。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不區分養子女或婚生子女。原第1142條規定養子女只能拿婚生子女的一半,但已於民國74年刪除。現行法下養子女的繼承順序、應繼分、特留分全部比照婚生子女。
遺囑可以指定分配方式,但不能低於特留分。依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養子女計算方式與婚生子女相同。若遺囑侵害特留分,養子女可行使扣減權。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74年刪除,養子女繼承改適用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繼承,與婚生子女完全平等。
無效。已於民國74年刪除,養子女繼承改適用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繼承。
養子女依法應得的遺產比例,現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按同順序人數平均計算。
1142是已廢的養子女減半舊規定,1141是現行按人數均分的應繼分規則。
養子女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與婚生子女相同。
確認收養關係有效 → 引用第1141條 → 協商分割 → 不成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同順序繼承人含養子女按人數均分,配偶併存時先依第1144條定配偶份額再均分其餘。
指出第1142條74年已刪,現行只看第1141條均分,協商不成可聲請裁判分割遺產。
提出法院收養裁定或載有收養記事的戶籍謄本即可,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相同。
現行法完全相同,順序、應繼分、特留分一視同仁,差別待遇規定74年已刪。
| 比較面向 | old_rule_pre1985 | current_rule |
|---|---|---|
| 適用時期 | 民國19年至74年 | 民國74年刪除後迄今 |
| 養子女應繼分 | 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 | 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 |
| 法律依據 | 舊民法第1142條 | 現行第1141條按人數均分 |
| 立法精神 | 血統主義殘餘 | 收養身分實質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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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刪除)
立法理由現行民法親屬編規定養子女在身分上既與婚生子女同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不發生繼承順序之疑問,且基於平等原則,在繼承法上其應繼分亦不應與婚生子女有所軒輊,楳養子女一旦為人收養後,其與本生父母關係,已告停止,喪失其互相繼承之權利,若於養親間之繼承關係中,復遭受不平等之待遇,顯失法律之平,爰將本條予以刪除,使養子女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均與婚生子女適用同一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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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現行民法親屬編規定養子女在身分上既與婚生子女同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不發生繼承順序之疑問,且基於平等原則,在繼承法上其應繼分亦不應與婚生子女有所軒輊,楳養子女一旦為人收養後,其與本生父母關係,已告停止,喪失其互相繼承之權利,若於養親間之繼承關係中,復遭受不平等之待遇,顯失法律之平,爰將本條予以刪除,使養子女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均與婚生子女適用同一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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