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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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42條已於民國74年刪除,養子女繼承權現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依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繼承。
Q · 養子女繼承遺產真的只能分一半嗎?
不會,減半規定74年就刪了
養子女繼承權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原民法第1142條規定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已於民國74年(1985)刪除。現行制度下,養子女依第1141條與其他同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順序、應繼分、特留分一律與婚生子女相同,任何「養的少分」的安排都缺乏法律依據。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時更值得你知道。民國19年制定時,養子女的繼承份額只有婚生子女的一半。換句話說,你被收養了,法律就公開宣告你是「次等的孩子」。民國74年,立法院把這條整條刪掉。不是修改,是直接抹去。理由很硬:親屬編已經承認養子女跟婚生子女有完全相同的身分地位,繼承法沒有道理再搞差別待遇。更狠的是修法理由裡這句話:養子女被收養後跟本生父母的關係已經停止,如果在養親這邊又被砍一半繼承份,兩頭落空,「顯失法律之平」。所以現在的規則很清楚:養子女跟婚生子女的繼承順序、應繼分完全相同,適用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分配。如果有人跟你說「你是養的,少分一點」,那個人活在四十年前的法律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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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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