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4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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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42條已於民國74年刪除,養子女繼承權現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依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繼承。
Q · 養子女繼承遺產真的只能分一半嗎?
養子女繼承權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原民法第1142條規定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已於民國74年(1985)刪除。現行制度下,養子女依第1141條與其他同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順序、應繼分、特留分一律與婚生子女相同,任何「養的少分」的安排都缺乏法律依據。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時更值得你知道。民國19年制定時,養子女的繼承份額只有婚生子女的一半。換句話說,你被收養了,法律就公開宣告你是「次等的孩子」。民國74年,立法院把這條整條刪掉。不是修改,是直接抹去。理由很硬:親屬編已經承認養子女跟婚生子女有完全相同的身分地位,繼承法沒有道理再搞差別待遇。更狠的是修法理由裡這句話:養子女被收養後跟本生父母的關係已經停止,如果在養親這邊又被砍一半繼承份,兩頭落空,「顯失法律之平」。所以現在的規則很清楚:養子女跟婚生子女的繼承順序、應繼分完全相同,適用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分配。如果有人跟你說「你是養的,少分一點」,那個人活在四十年前的法律裡。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4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民國74年立法者以「親屬編已確認養子女與婚生子女身分相同、繼承法不應差別待遇」為由整條刪除,自此養子女繼承權全面比照婚生子女,適用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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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養子女跟親生子女繼承的份額真的完全一樣嗎?▾
完全一樣。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不區分養子女或婚生子女。原第1142條規定養子女只能拿婚生子女的一半,但已於民國74年刪除。現行法下養子女的繼承順序、應繼分、特留分全部比照婚生子女。
Q2養父母可以在遺囑裡面寫讓養子女少分嗎?▾
遺囑可以指定分配方式,但不能低於特留分。依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養子女計算方式與婚生子女相同。若遺囑侵害特留分,養子女可行使扣減權。
Q3民法1142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74年刪除,養子女繼承改適用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繼承,與婚生子女完全平等。
Q4民法1142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74年刪除,養子女繼承改適用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繼承。
Q5養子女應繼分是什麼?▾
養子女依法應得的遺產比例,現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按同順序人數平均計算。
Q61142條和1141條差在哪?▾
1142是已廢的養子女減半舊規定,1141是現行按人數均分的應繼分規則。
Q7養子女的特留分怎麼算?▾
養子女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與婚生子女相同。
Q8養子女怎麼主張平等繼承?▾
確認收養關係有效 → 引用第1141條 → 協商分割 → 不成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Q9養子女遺產份額怎麼算?▾
同順序繼承人含養子女按人數均分,配偶併存時先依第1144條定配偶份額再均分其餘。
Q10別人拿舊法要我少分怎麼處理?▾
指出第1142條74年已刪,現行只看第1141條均分,協商不成可聲請裁判分割遺產。
Q11怎麼證明自己的養子女身分?▾
提出法院收養裁定或載有收養記事的戶籍謄本即可,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相同。
Q12養子女 vs 婚生子女繼承差在哪?▾
現行法完全相同,順序、應繼分、特留分一視同仁,差別待遇規定74年已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rule_pre1985 | current_rule |
|---|---|---|
| 適用時期 | 民國19年至74年 | 民國74年刪除後迄今 |
| 養子女應繼分 | 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 | 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 |
| 法律依據 | 舊民法第1142條 | 現行第1141條按人數均分 |
| 立法精神 | 血統主義殘餘 | 收養身分實質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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