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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公參字第 3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39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查養子女應從收養者之姓,為民法第一○七八條所明定,但收養者有配偶時,養子女究應從養父之姓抑養母之姓,則依同法第一○七七條比照同法第一○五九條辦理。故除養父本身為贅夫身分外,養子女應以從養父之姓為原則,如有從養母之姓者,應推定為養母違反民法第一○七四條而單獨收養子女,此項收養關係苟養母之配偶未向法院請求撤銷固屬有效 (參照司法院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 ,但養子女與養母之配偶間則仍無收養關係存在,於此場合,該從養母之姓之養子女,對其養母之配偶之財產自不能有民法第一一四二條之繼承權。

全文內容

查養子女應從收養者之姓,為民法第一○七八條所明定,但收養者有配偶時,養子女究應從養父之姓抑養母之姓,則依同法第一○七七條比照同法第一○五九條辦理。故除養父本身為贅夫身分外,養子女應以從養父之姓為原則,如有從養母之姓者,應推定為養母違反民法第一○七四條而單獨收養子女,此項收養關係苟養母之配偶未向法院請求撤銷固屬有效 (參照司法院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 ,但養子女與養母之配偶間則仍無收養關係存在,於此場合,該從養母之姓之養子女,對其養母之配偶之財產自不能有民法第一一四二條之繼承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公參字第 3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39 年 09 月 27 日發布,要旨:查養子女應從收養者之姓,為民法第一○七八條所明定,但收養者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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