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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50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胞弟與養姊共同繼承其兄弟之遺產時,並平均繼承

全文內容

查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惟在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時,始有其適用,此觀同條項但書:「但養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之規定,不難明瞭。故胞弟與養姊共同繼承其兄弟之遺產時,自無該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規定之適用。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文之規定,胞弟與養姊應平均繼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50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6 月 23 日發布,要旨:胞弟與養姊共同繼承其兄弟之遺產時,並平均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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