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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5041 號
要旨
胞弟與養姊共同繼承其兄弟之遺產時,並平均繼承
全文內容
查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惟在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時,始有其適用,此觀同條項但書:「但養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之規定,不難明瞭。故胞弟與養姊共同繼承其兄弟之遺產時,自無該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規定之適用。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文之規定,胞弟與養姊應平均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