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9)戌支府綱地丙字第 2505 號
要旨
養子女,應從養父之姓,若從養母之姓,應推定為養母單獨收養,養母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全文內容
經電請內政部轉准司法行政部解釋如下:查養子女應從收養者之姓,為民法第一○七八條所明定,但收養者有配偶,對養子女究應從養父之姓抑養母之姓,則應依同法第一○七七條比照同法第一○五九條辦理。故除養父本身為贅夫身分外,養子女應以從養父之姓為原則,如有從養母之姓者,應推定養母違反民法第一○七四條而單獨收養之子女,此項收養關係,苟養母之配偶未向法院請求撤銷,固屬有效 (參照司法院卅五年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 ,但養子女與養母之配偶間則仍無收養關係存在,於此場合該從養母之姓之養子女,對其養母之配偶財產,自不能有民法第一一四二條之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