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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62 條(未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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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62 條規定,債權人未在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且繼承人不知情者,僅能就賸餘遺產求償,債權不消滅但順位墊底。

Q · 債主沒在公告期限內報到,遺產分完了還能討債嗎?

能討但只能拿分剩的,剩零就是零

依民法第 1162 條,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若沒在第 1157 條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債權,又是繼承人不知道的,債權沒消滅,但清償順位被壓到最後,只能就「賸餘遺產」主張。若遺產已合法分配完畢、一毛不剩,實質上就拿不到。但有兩個例外:繼承人其實知道這位債權人卻不通知,或該債權設有抵押權等物權擔保,都不受本條限制。

深度解讀

有人過世了,你是債主,他欠你錢。繼承人依法在報紙上登公告,叫所有債權人在期限內來報到。你沒來。繼承人也不知道有你這筆債。等其他債主都分完了,遺產剩多少你才能拿多少。剩零?那就是零。這不是懲罰你,而是整個繼承清算制度要能運作的前提:如果任何人隨時都能跳出來喊「他欠我錢」,繼承人永遠不敢把遺產分出去,所有繼承案件都會卡死。所以法律劃了一條時間線:期限內沒報到、繼承人又不知道你存在,你就只能撿剩的。反過來說,如果你是繼承人,這條就是你的防彈背心。只要你照規矩走完公示催告程序(第1157條),那些沒在期限內冒出來的未知債務,不會吃掉你已經合法分配的遺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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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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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62 條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