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82 條(未依期限報明債權及聲明受遺贈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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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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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82條規定,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未於遺產管理人公告期間內報明,僅能就賸餘遺產求償,債權不消滅但順位最後。
Q · 債務人過世我錯過報明期限,債權還有救嗎?
債權不消滅,但只能就剩餘遺產求償
依民法第118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未在遺產管理人公告的報明期間內報明者,債權本身不消滅,但喪失優先受償地位,只能對清償後的「賸餘遺產」行使權利。若遺產已被先報明者分配完畢,賸餘為零時,實際結果等同拿不到錢。這是一個無法回復的失權效果。
深度解讀
有一種虧吃得最冤枉:錢明明是別人欠你的,但你拿不回來,不是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是因為你遲到了。民法第1182條就是這種殘酷的截止線。當一個人過世後,遺產管理人會依第1179條公告,叫所有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在一定期限內來「報到」。你沒在期限內舉手?對不起,先到的人先分,遺產被清償完了就沒你的份。你的債權沒有消滅,法律上你還是債權人,但你只能對著「剩下的」行使權利。如果前面的人把遺產分光了,「剩下的」就是零。這條規定不問你為什麼遲到,不管你是不知道消息、還是拖延、還是覺得不急。截止就是截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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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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