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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176 條(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1. 1.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2. 2.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3. 3.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4. 4.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5. 5.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6. 6.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7. 7.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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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76條規定拋棄繼承後應繼分的歸屬:同順序拋棄者歸其他同順序,配偶拋棄歸同為繼承之人,全員拋棄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且拋棄不發生代位繼承。

Q · 繼承人拋棄繼承,他的那一份歸誰?

依民法第1176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至四順序拋棄者歸同順序其他人;配偶拋棄則歸與其同為繼承之人。拋棄者視同自始非繼承人,不發生代位繼承,其子女不會分到那一份。若所有繼承人均拋棄,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清算。

白話解讀

有人過世了,遺產要分。但如果其中一個繼承人說「我不要」,他放掉的那份去哪?這條就是那張遺產重新分配的路線圖。它有七個段落,每一段處理一種不同的拋棄組合,而且每種組合的結果都不一樣。最容易害人的陷阱在這裡:你哥拋棄繼承,你以為他的份額平均分給所有兄弟姐妹就好了。錯。如果你哥有小孩,他的小孩不能代位繼承(因為拋棄不是死亡),但如果你哥的小孩是第一順序次親等,而所有親等較近的繼承人都拋棄了,這些孫輩會直接以自己的繼承權繼承。更要命的是第七項:因為別人拋棄才輪到你繼承的話,你的拋棄期限是從「你知道輪到你」那天起算三個月,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那天。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變成繼承人了,等債主找上門才驚覺。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76條為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歸屬規範,以七項條文界定當任一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其原本應得份額如何在其他繼承人間重新分配:包含同順序歸屬、配偶歸屬、親等較近者全拋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先順序全拋由次順序遞補,以及全員拋棄時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並於第七項規定因他人拋棄而為繼承之人,其拋棄期限自知悉得繼承之日起算三個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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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哥拋棄繼承,他的小孩可以代位繼承嗎?

不行。代位繼承只適用於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民法第1140條)。拋棄是自願放棄,拋棄者視為自始非繼承人,其子女不能代位。你哥放棄的份額會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76條第1項),包括你和配偶。

Q2全家都不想繼承,直接全部拋棄就好了吧?

可以全部拋棄,但遺產不會消失。民法第1176條第6項規定,全部繼承人拋棄時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法院會選任遺產管理人清算。且拋棄會像骨牌往下傳,後順位親屬亦須在知悉後三個月內決定。

Q3我根本不知道前面的人拋棄了,突然被追債怎麼辦?

民法第1176條第7項規定,因他人拋棄而為繼承之人,拋棄期限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算三個月。若你是收到法院通知或債權人催討才知道,那天才是起算日,應保留書面通知作為證據。

Q4拋棄繼承後份額歸誰?

依民法1176條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拋棄歸同順序其他人、配偶拋棄歸與其同為繼承者。

Q5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差在哪?

拋棄是完全退出、視同自始非繼承人;限定(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仍是繼承人,但只在遺產範圍內負責。

Q6什麼叫準用無人承認繼承?

全部繼承人拋棄時,遺產進入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清算的程序,清償債務後有剩餘才歸國庫。

Q7拋棄繼承和代位繼承差在哪?

代位是繼承人『先死或喪失繼承權』由其子女承繼;拋棄是自願退出,子女不能代位。

Q8拋棄繼承怎麼辦理?

查清遺產正負 → 確認繼承人名單 → 三個月內向家事法院書面拋棄 → 通知下一順位 → 保留證據。

Q9拋棄繼承後份額怎麼重新分配?

依拋棄者的順序與身分(第一順序/配偶/親等/先後順序)套用1176條七項對應規則歸屬。

Q10拋棄繼承要花多少錢?

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聲請費用低廉(約數百至千元規費),不需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我是因別人拋棄才知道自己變繼承人?

保留法院通知、債權人催討函、戶政資料的收受日期,作為知悉日與期限起算的證據。

Q12拋棄繼承 vs 限定繼承哪個有利?

確定遺產為負債用拋棄最乾淨;不確定或想保留特定財產,現行概括繼承本就有限責任,未必要拋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效果代位繼承期限起算
拋棄繼承視同自始非繼承人,份額歸其他繼承人不發生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
代位繼承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繼發生依一般繼承規定
全員拋棄準用無人承認繼承,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清算不發生各自知悉日起3個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939条(相続の放棄の効力)
🇰🇷 韓國민법 제1043조(포기한 상속재산의 귀속)
🇨🇳 中國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 德國BGB § 1953(Wirkung der Ausschlag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805(effets de la renonciation à succession)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2-1106(disclaimer of interest in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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