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76 條(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 1.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2.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 3.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 4.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 5.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6.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 7.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76條規定拋棄繼承後應繼分的歸屬:同順序拋棄者歸其他同順序,配偶拋棄歸同為繼承之人,全員拋棄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且拋棄不發生代位繼承。
Q · 繼承人拋棄繼承,他的那一份歸誰?
依民法第1176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至四順序拋棄者歸同順序其他人;配偶拋棄則歸與其同為繼承之人。拋棄者視同自始非繼承人,不發生代位繼承,其子女不會分到那一份。若所有繼承人均拋棄,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清算。
白話解讀
有人過世了,遺產要分。但如果其中一個繼承人說「我不要」,他放掉的那份去哪?這條就是那張遺產重新分配的路線圖。它有七個段落,每一段處理一種不同的拋棄組合,而且每種組合的結果都不一樣。最容易害人的陷阱在這裡:你哥拋棄繼承,你以為他的份額平均分給所有兄弟姐妹就好了。錯。如果你哥有小孩,他的小孩不能代位繼承(因為拋棄不是死亡),但如果你哥的小孩是第一順序次親等,而所有親等較近的繼承人都拋棄了,這些孫輩會直接以自己的繼承權繼承。更要命的是第七項:因為別人拋棄才輪到你繼承的話,你的拋棄期限是從「你知道輪到你」那天起算三個月,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那天。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變成繼承人了,等債主找上門才驚覺。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76條為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歸屬規範,以七項條文界定當任一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其原本應得份額如何在其他繼承人間重新分配:包含同順序歸屬、配偶歸屬、親等較近者全拋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先順序全拋由次順序遞補,以及全員拋棄時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並於第七項規定因他人拋棄而為繼承之人,其拋棄期限自知悉得繼承之日起算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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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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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哥拋棄繼承,他的小孩可以代位繼承嗎?▾
不行。代位繼承只適用於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民法第1140條)。拋棄是自願放棄,拋棄者視為自始非繼承人,其子女不能代位。你哥放棄的份額會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76條第1項),包括你和配偶。
Q2全家都不想繼承,直接全部拋棄就好了吧?▾
可以全部拋棄,但遺產不會消失。民法第1176條第6項規定,全部繼承人拋棄時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法院會選任遺產管理人清算。且拋棄會像骨牌往下傳,後順位親屬亦須在知悉後三個月內決定。
Q3我根本不知道前面的人拋棄了,突然被追債怎麼辦?▾
民法第1176條第7項規定,因他人拋棄而為繼承之人,拋棄期限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算三個月。若你是收到法院通知或債權人催討才知道,那天才是起算日,應保留書面通知作為證據。
Q4拋棄繼承後份額歸誰?▾
依民法1176條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拋棄歸同順序其他人、配偶拋棄歸與其同為繼承者。
Q5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差在哪?▾
拋棄是完全退出、視同自始非繼承人;限定(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仍是繼承人,但只在遺產範圍內負責。
Q6什麼叫準用無人承認繼承?▾
全部繼承人拋棄時,遺產進入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清算的程序,清償債務後有剩餘才歸國庫。
Q7拋棄繼承和代位繼承差在哪?▾
代位是繼承人『先死或喪失繼承權』由其子女承繼;拋棄是自願退出,子女不能代位。
Q8拋棄繼承怎麼辦理?▾
查清遺產正負 → 確認繼承人名單 → 三個月內向家事法院書面拋棄 → 通知下一順位 → 保留證據。
Q9拋棄繼承後份額怎麼重新分配?▾
依拋棄者的順序與身分(第一順序/配偶/親等/先後順序)套用1176條七項對應規則歸屬。
Q10拋棄繼承要花多少錢?▾
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聲請費用低廉(約數百至千元規費),不需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我是因別人拋棄才知道自己變繼承人?▾
保留法院通知、債權人催討函、戶政資料的收受日期,作為知悉日與期限起算的證據。
Q12拋棄繼承 vs 限定繼承哪個有利?▾
確定遺產為負債用拋棄最乾淨;不確定或想保留特定財產,現行概括繼承本就有限責任,未必要拋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效果 | 代位繼承 | 期限起算 |
|---|---|---|---|
| 拋棄繼承 | 視同自始非繼承人,份額歸其他繼承人 | 不發生 | 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 |
| 代位繼承 | 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繼 | 發生 | 依一般繼承規定 |
| 全員拋棄 | 準用無人承認繼承,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清算 | 不發生 | 各自知悉日起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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