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1176條之1規定,拋棄繼承者對手上的遺產,在他人接手管理前須以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繼續管理。
Q · 拋棄繼承後,我手上的遺產還要管嗎?
要。手上握著遺產,管理義務不會因拋棄而消失
依民法第1176條之1,拋棄繼承權的人,對自己正在管理的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接手管理之前,必須以「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繼續管理。這是民法三種注意義務裡最寬鬆的一種,但不等於可以撒手不管。若因疏於管理使遺產減損,其他繼承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你以為拋棄繼承就像按下「我不玩了」的按鈕,從此跟遺產徹底無關?沒那麼簡單。如果你手上正好管著遺產的一部分,比如你一直幫爸爸收租金的那間房子、你保管的存摺和印章,拋棄繼承之後你不能直接撒手不管。法律規定你必須繼續管理,直到其他繼承人或法院選定的遺產管理人接手為止。注意力標準是「跟處理自己的事一樣」,這是民法裡最低的注意義務,意思是你不需要做到專業管理人的水準,但至少不能比照顧自己的東西還隨便。如果你在這段過渡期裡把遺產搞壞了、讓房子漏水不修、讓租約過期不處理,其他繼承人可以回頭跟你要賠償。很多人拋棄繼承是為了切乾淨,結果反而因為「以為切乾淨了」的心態疏忽管理,製造了新的法律責任。
民法第1176條之1為拋棄繼承後的過渡管理義務規範:拋棄繼承權者對其實際管理之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須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其注意標準為民法中最低度之「具體輕過失」責任,旨在防止權利交接真空期內遺產無人看管而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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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有沒有盡到「跟處理自己事務一樣」的注意程度。這是民法裡最低的標準,只有在你連對自己的東西都不會那麼粗心的程度才算違反。例如你幫父親管著出租套房,拋棄後不收租、不處理漏水導致退租和裝潢損壞,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84條求償。內行人提示:法院認定時會看你平常管理自己財產的習慣。
最後一個拋棄且手上有遺產的人須繼續管理,同時依民法第1177條,親屬會議應在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時利害關係人(含債權人)可聲請法院選任。內行人提示:全員拋棄案件常拖很久才有遺產管理人,責任一直壓在最後經手者身上,預見會全員拋棄就在拋棄同時聲請選任,不要等。
可以。為保存遺產支出的必要費用(修繕、繳稅、保險費)可依無因管理(民法第176條)向遺產或其他繼承人請求償還,但必要費用與改良費用不同:修水管是必要的,重新裝潢不是。內行人提示:花錢前拍照留單據,事後請求時附上費用明細與必要性說明,沒收據常常一毛拿不回來。
要。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手上有遺產者須以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繼續管理。
以你管理自己財產的同等程度盡注意義務,是民法中最低度的具體輕過失標準,因人而異。
從拋棄繼承生效起算,到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實際開始管理之日止,無固定期限。
拋棄的是繼承權(不再是繼承人),但手上實際管理的遺產仍負管理責任,兩者分開。
盤點遺產→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製作清冊交接簽收。
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由利害關係人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具狀聲請選任。
保存遺產之必要費用(修繕、繳稅、保險)依民法176條無因管理向遺產或其他繼承人請求,須附單據。
用存證信函、LINE截圖、收據、交接清冊留下書面紀錄,口頭交代無證據力。
前者是具體輕過失(看你平日習慣),後者是抽象輕過失(客觀專業水準),本條採前者較寬鬆。
| item | standard | meaning |
|---|---|---|
| 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本條) | 具體輕過失(最低度) | 以平常對待自己財產的程度為準,過失門檻最寬鬆 |
|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抽象輕過失 | 客觀專業管理水準,門檻最高,本條不適用 |
| 重大過失責任 | 重大過失 | 顯然欠缺一般人注意才負責,本條未採此低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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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立法理由拋棄繼承權者所管理之遺產,於其拋棄後如任其廢棄,將有害於其他繼承人之利益,爰增設本條之規定(參考日本民法第九百四十條、韓國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拋棄繼承權者所管理之遺產,於其拋棄後如任其廢棄,將有害於其他繼承人之利益,爰增設本條之規定(參考日本民法第九百四十條、韓國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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