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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176-1 條(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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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76條之1規定,拋棄繼承者對手上的遺產,在他人接手管理前須以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繼續管理。

Q · 拋棄繼承後,我手上的遺產還要管嗎?

要。手上握著遺產,管理義務不會因拋棄而消失

依民法第1176條之1,拋棄繼承權的人,對自己正在管理的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接手管理之前,必須以「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繼續管理。這是民法三種注意義務裡最寬鬆的一種,但不等於可以撒手不管。若因疏於管理使遺產減損,其他繼承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深度解讀

你以為拋棄繼承就像按下「我不玩了」的按鈕,從此跟遺產徹底無關?沒那麼簡單。如果你手上正好管著遺產的一部分,比如你一直幫爸爸收租金的那間房子、你保管的存摺和印章,拋棄繼承之後你不能直接撒手不管。法律規定你必須繼續管理,直到其他繼承人或法院選定的遺產管理人接手為止。注意力標準是「跟處理自己的事一樣」,這是民法裡最低的注意義務,意思是你不需要做到專業管理人的水準,但至少不能比照顧自己的東西還隨便。如果你在這段過渡期裡把遺產搞壞了、讓房子漏水不修、讓租約過期不處理,其他繼承人可以回頭跟你要賠償。很多人拋棄繼承是為了切乾淨,結果反而因為「以為切乾淨了」的心態疏忽管理,製造了新的法律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拋棄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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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76-1 條規定:「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7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7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