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76-1 條(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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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76條之1規定,拋棄繼承者對手上的遺產,在他人接手管理前須以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繼續管理。
Q · 拋棄繼承後,我手上的遺產還要管嗎?
要。手上握著遺產,管理義務不會因拋棄而消失
依民法第1176條之1,拋棄繼承權的人,對自己正在管理的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接手管理之前,必須以「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繼續管理。這是民法三種注意義務裡最寬鬆的一種,但不等於可以撒手不管。若因疏於管理使遺產減損,其他繼承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深度解讀
你以為拋棄繼承就像按下「我不玩了」的按鈕,從此跟遺產徹底無關?沒那麼簡單。如果你手上正好管著遺產的一部分,比如你一直幫爸爸收租金的那間房子、你保管的存摺和印章,拋棄繼承之後你不能直接撒手不管。法律規定你必須繼續管理,直到其他繼承人或法院選定的遺產管理人接手為止。注意力標準是「跟處理自己的事一樣」,這是民法裡最低的注意義務,意思是你不需要做到專業管理人的水準,但至少不能比照顧自己的東西還隨便。如果你在這段過渡期裡把遺產搞壞了、讓房子漏水不修、讓租約過期不處理,其他繼承人可以回頭跟你要賠償。很多人拋棄繼承是為了切乾淨,結果反而因為「以為切乾淨了」的心態疏忽管理,製造了新的法律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拋棄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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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