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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77 條(遺產管理人之選定及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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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依民法第1177條,須由親屬會議於繼承開始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逾期由法院依第1178條選任。

Q · 查不到繼承人時,誰來處理遺產?

親屬會議須在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報法院

依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若繼承人有無不明,應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事由向法院報明。這一個月是法定死線,給親屬主動決定人選的先手權;逾期未選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即可依第1178條聲請法院選任,人選改由法院決定。

深度解讀

一個人死了,但沒有人知道他到底有沒有繼承人。可能是獨居老人,可能是跟家人斷了聯繫幾十年,可能是戶籍上查不到任何親屬。這時候他留下的房子、存款、股票、債務,全部懸在半空中,沒有人有資格動、沒有人有權處理,但放著不管又會爛掉、貶值、被侵占。這條就是為這個真空狀態設計的緊急啟動機制:親屬會議必須在一個月內選出一個遺產管理人,然後向法院報告。一個月,不是建議,是死線。超過了怎麼辦?下一條(第1178條)接手: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直接聲請法院來選任。換句話說,這條給了親屬一個月的主動權。你不動,法院就替你動,而法院選的人你不一定喜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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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77 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