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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06405 號
要旨
各地方法院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各辦事處、分處為無人承認繼承事件之遺產管理人時,宜將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及遺產清冊連同裁定正本一併送達,以免遺產管理人須再聲請閱卷瞭解繼承及遺產情形,增添法院及相關機關行政負擔
主旨
檢送財政部 97 年 3 月 19 日台財產接字第 0970006380 號函影本一份,請各地方法院參酌辦理。
說明
一、依財政部前揭函辦理。
二、前函略以:各地方法院選任該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各辦事處、分處為無人承認繼承事件之遺產管理人時,宜參酌本院 74 年 10 月 15日(74)院臺廳一字第 05786 號函,將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及遺產清冊連同裁定正本一併送達,以免遺產管理人須再聲請閱卷瞭解繼承及遺產情形,增添法院及相關機關行政負擔。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