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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81 條(清償債務與交付遺贈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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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81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確保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

Q · 繼承人不明,債主向遺產管理人要錢,能先拿嗎?

不能。公告期滿前一毛都不准付,誰先來都一樣

依民法第1181條,遺產管理人在第1179條第1項第3款的公示催告報明債權期間(不得少於6個月)屆滿前,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也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物。被限制的是管理人「付錢的手」,不是債權人「要錢的嘴」——你隨時可以報明債權,但所有人要等閘門打開後按比例公平受償。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人過世了,沒有人確定誰是繼承人。法院選了一個遺產管理人來處理他留下的錢和東西。這時候債主們聞到味道了,一個接一個上門要錢。遺產管理人如果誰先來就先給誰,先到的債主吃飽喝足,晚到的連骨頭都啃不到。這條就是為了防止這種「搶頭香」的亂象。它規定遺產管理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前,一毛錢都不准付出去,不管是還債還是給遺贈。你可以把它想成一道閘門:所有債權人先到齊、先報到,閘門才打開,大家按比例公平分。沒有這道閘門,遺產管理人會被先來的債主壓力逼到先付錢,後面的人就倒楣了。而遺產管理人如果違反這條提前清償,不只是程序違規,他可能要自掏腰包賠償其他受損的債權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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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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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81 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