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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15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第一則憑遺產管理人願移轉遺產所有權之法院和解筆錄,可否辦理移轉登記第二則遺產管理人將被繼承人所遺土地移轉登記與登記權利人應否另經為選任之法院許可,應視移轉所有權之原因事實而定

全文內容

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若遺產管理人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者,本於同一趣旨,其變賣遺產,自亦應經法院之許可。惟若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債權人負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義務,或將之遺贈他人,遺產管理人為履行被繼承人之此項債務,經踐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程序,依同條項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將該項遺產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者,則係遺產管理執行職務之行為,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獨立為之,毋庸經親屬會議之同意或法院之許可。本件遺產管理人將被繼承人所遺土地移轉登記與登記權利人,應否另經為選任之法院許可,應視移轉所有權之原因事實而定,尚不能一概而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秘台廳(一)字第 0158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憑遺產管理人願移轉遺產所有權之法院和解筆錄,可否辦理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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