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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082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立遺囑人無法定繼承人亦無指定繼承人,似應適用民法無人承認繼承之有關規定

全文內容

一、按無人承認繼承時之遺產管理人,以清算遺產為主要職務,其中亦包含受遺贈與物之交付,……,首先應由遺產管理人搜索繼承人及進行清算程序 (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告及通知、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償還債務) (於此期間內遺囑執行人之權限被停止) ,而後由遺屬執行人為遺囑之執行。遺囑執行完了時,再由遺產管理人為最後之清算程序 (郭振恭、黃宗樂、陳棋炎等合著「民法繼承新論」第三七八頁、第三七九頁參照) 。次按本部七十八年三月廿日法78 律字第五二二二號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三月十日 (七八)秘台廳 (一) 字第○一二○八號函略稱:「……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等規定甚明。上揭各有關規定於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時,似未有排除適用之規定 (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至第一千二百十八條等規定參照) 」。

二、依案附資料顯示,立遺囑人無法定繼承人亦無指定繼承人,似應適用民法無人承認繼承之有關規定 (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二一五頁參照) 。貴部認為,應由受遺贈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履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所定程序後,再向遺產管理人請求交付遺贈物之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律字第 0082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3 月 26 日發布,要旨:立遺囑人無法定繼承人亦無指定繼承人,似應適用民法無人承認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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