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01 條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即立遺囑人死亡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標的回歸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分配,不會轉給受遺贈人的後代。
Q · 遺囑指定要給的人,比立遺囑人先過世,遺贈還算數嗎?
失效。財產回歸遺產由全體繼承人重分配
依民法第 1201 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即立遺囑人死亡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而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第 1199 條),所以只要受遺贈人比立遺囑人早走,無論早一天或早十年,結果相同:遺贈歸零,標的回歸遺產(第 1208 條),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重新分配,且不會自動轉給受遺贈人的子女。唯一補救是立遺囑人生前另立新遺囑或設備位受遺贈人條款。
遺囑裡寫「我死後把那間房子給老王」,聽起來板上釘釘。但如果老王比你早走一步,這份遺贈直接作廢,房子不會轉給老王的兒子、不會轉給老王的太太,而是回歸遺產,由全體繼承人重新分配。這就是很多人遺囑規劃裡最大的盲點:你精心安排的財產分配,可能因為一個人的死亡順序,整盤棋全部打亂。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那一刻才生效(民法第1199條),所以「遺囑發生效力前」就是「你還活著的時候」。受遺贈人只要在這個時間點之前過世,不管差一年還是差一天,結果完全相同:遺贈歸零。更殘酷的是,這條沒有任何補救機制。不像契約可以事後修改、不像保險可以變更受益人,遺贈一旦因受遺贈人先死而失效,除非立遺囑人生前另立新遺囑,否則無人能改變這個結果。
民法第 1201 條為遺贈失效之規範:受遺贈人若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其遺贈即不生效力。由於遺囑於立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第 1199 條),故本條核心在於受遺贈人是否存活至立遺囑人死亡之時點,失效後之標的依第 1208 條回歸遺產。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能。遺贈和法定繼承是兩套獨立制度。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只適用法定繼承,不適用遺贈。你爸先走,遺贈依第 1201 條失效,財產回歸遺產池由全體繼承人重新分配,你能分到的只有你作為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
在遺囑中設定備位受遺贈人:「本人將A房屋遺贈予張三;如張三先於本人死亡,改遺贈予李四。」另一方法是設立遺囑信託,把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就不會因為受益人先死而直接失效。
關鍵是誰先死而不是同一天。若能從醫療紀錄確認先後順序,依事實認定;若真的無法判斷(例如同一場意外),依民法第 11 條推定同時死亡,此時受遺贈人等於在遺囑生效同刻已死亡,遺贈仍不生效力。
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者遺贈失效,是遺囑規劃最易忽略的失效要件。
遺贈喪失法律效力,標的不歸受遺贈人,回歸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分配。
指立遺囑人死亡前。遺囑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第 1199 條),死亡前都算「生效前」。
遺囑中指定於原受遺贈人先死時遞補受領的人,用來防止遺贈失效。
回歸遺產總額(第 1208 條),由全體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重新分配。
在遺囑加備位受遺贈人條款,或設立遺囑信託交受託人管理。
「如受遺贈人先於本人死亡,該遺贈改由○○○受領」一句即可,須符合遺囑法定方式。
以醫院死亡證明書、死亡時間紀錄為準,精確到分鐘;無法判斷則推定同時死亡。
遺贈失效後代不能承接;代位繼承(第 1140 條)後代可代位,但只適用法定繼承。
| 面向 | 遺贈(受遺贈人先死) | 代位繼承 |
|---|---|---|
| 適用制度 | 遺贈失效(第 1201 條) | 法定繼承延伸(第 1140 條) |
| 後代能否承接 | 不能,標的回歸遺產 | 能,由直系卑親屬代位 |
| 取得依據 | 立遺囑人的個別指定 | 法定繼承人身分 |
| 可否事前防堵 | 可,設備位受遺贈人條款 | 法律自動適用,無須安排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