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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01遺贈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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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01 條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即立遺囑人死亡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標的回歸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分配,不會轉給受遺贈人的後代。

Q · 遺囑指定要給的人,比立遺囑人先過世,遺贈還算數嗎?

失效。財產回歸遺產由全體繼承人重分配

依民法第 1201 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即立遺囑人死亡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而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第 1199 條),所以只要受遺贈人比立遺囑人早走,無論早一天或早十年,結果相同:遺贈歸零,標的回歸遺產(第 1208 條),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重新分配,且不會自動轉給受遺贈人的子女。唯一補救是立遺囑人生前另立新遺囑或設備位受遺贈人條款。

白話解讀

遺囑裡寫「我死後把那間房子給老王」,聽起來板上釘釘。但如果老王比你早走一步,這份遺贈直接作廢,房子不會轉給老王的兒子、不會轉給老王的太太,而是回歸遺產,由全體繼承人重新分配。這就是很多人遺囑規劃裡最大的盲點:你精心安排的財產分配,可能因為一個人的死亡順序,整盤棋全部打亂。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那一刻才生效(民法第1199條),所以「遺囑發生效力前」就是「你還活著的時候」。受遺贈人只要在這個時間點之前過世,不管差一年還是差一天,結果完全相同:遺贈歸零。更殘酷的是,這條沒有任何補救機制。不像契約可以事後修改、不像保險可以變更受益人,遺贈一旦因受遺贈人先死而失效,除非立遺囑人生前另立新遺囑,否則無人能改變這個結果。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201 條為遺贈失效之規範:受遺贈人若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其遺贈即不生效力。由於遺囑於立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第 1199 條),故本條核心在於受遺贈人是否存活至立遺囑人死亡之時點,失效後之標的依第 1208 條回歸遺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遺囑寫給我爸,我爸比爺爺先走,我能代替我爸拿嗎?

不能。遺贈和法定繼承是兩套獨立制度。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只適用法定繼承,不適用遺贈。你爸先走,遺贈依第 1201 條失效,財產回歸遺產池由全體繼承人重新分配,你能分到的只有你作為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

Q2怎麼防止遺贈因為對方先走而泡湯?

在遺囑中設定備位受遺贈人:「本人將A房屋遺贈予張三;如張三先於本人死亡,改遺贈予李四。」另一方法是設立遺囑信託,把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就不會因為受益人先死而直接失效。

Q3受遺贈人跟立遺囑人同一天死亡怎麼算?

關鍵是誰先死而不是同一天。若能從醫療紀錄確認先後順序,依事實認定;若真的無法判斷(例如同一場意外),依民法第 11 條推定同時死亡,此時受遺贈人等於在遺囑生效同刻已死亡,遺贈仍不生效力。

Q4民法 1201 條是什麼?

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者遺贈失效,是遺囑規劃最易忽略的失效要件。

Q5什麼叫遺贈不生效力?

遺贈喪失法律效力,標的不歸受遺贈人,回歸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分配。

Q6遺囑「發生效力前」是指什麼時候?

指立遺囑人死亡前。遺囑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第 1199 條),死亡前都算「生效前」。

Q7備位受遺贈人是什麼?

遺囑中指定於原受遺贈人先死時遞補受領的人,用來防止遺贈失效。

Q8遺贈失效後財產怎麼處理?

回歸遺產總額(第 1208 條),由全體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重新分配。

Q9怎麼防止遺贈因對方先死而失效?

在遺囑加備位受遺贈人條款,或設立遺囑信託交受託人管理。

Q10備位受遺贈人條款怎麼寫?

「如受遺贈人先於本人死亡,該遺贈改由○○○受領」一句即可,須符合遺囑法定方式。

Q11如何證明受遺贈人與立遺囑人的死亡先後?

以醫院死亡證明書、死亡時間紀錄為準,精確到分鐘;無法判斷則推定同時死亡。

Q12遺贈失效 vs 代位繼承差在哪?

遺贈失效後代不能承接;代位繼承(第 1140 條)後代可代位,但只適用法定繼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遺贈(受遺贈人先死)代位繼承
適用制度遺贈失效(第 1201 條)法定繼承延伸(第 1140 條)
後代能否承接不能,標的回歸遺產能,由直系卑親屬代位
取得依據立遺囑人的個別指定法定繼承人身分
可否事前防堵可,設備位受遺贈人條款法律自動適用,無須安排

遺贈(受遺贈人先死)

適用制度
遺贈失效(第 1201 條)
後代能否承接
不能,標的回歸遺產
取得依據
立遺囑人的個別指定
可否事前防堵
可,設備位受遺贈人條款

代位繼承

適用制度
法定繼承延伸(第 1140 條)
後代能否承接
能,由直系卑親屬代位
取得依據
法定繼承人身分
可否事前防堵
法律自動適用,無須安排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 994 条(受遺贈者の死亡による遺贈の失効)
韓國민법 제1089조(유증의 효력발생시기 / 수증자의 사망)
德國BGB § 2160(Vorversterben des Bedachte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039(caducité du legs par prédécès du légataire)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2-603(Antilapse)/ common law lapse doctri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191203 制定)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0191203 制定)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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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201 條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2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