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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61 條(繼承人之賠償責任及受害人之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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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3. 3.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違反清償順序致債權人受損須自負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不當受領的人請求返還。

Q · 繼承人把遺產債務分錯了,受害的債權人能怎麼辦?

能告繼承人賠償,也能直接向多拿的人追討

依民法第1161條,繼承人若違反第1158條至第1160條的清償順序或比例,致某債權人少拿,受害人有兩條路可並行:第一項向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二項直接向不當受領的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請求返還超額部分。而繼承人自己(第三項)不得向受領人追討,分錯錢的後果只能自負。

深度解讀

繼承不是拿了遺產就結束的事。法律規定繼承人必須按照一套嚴格的程序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先還債,後交遺贈,而且要按比例來(民法第1158條到第1160條)。如果你是繼承人,沒照規矩來,比如偷偷先把值錢的東西給了某個受遺贈人,或者偏心只還了某個債權人的錢,其他債權人因此拿不到該拿的份額,你要自己掏腰包賠。更狠的是第三項:你把錢分錯了,多給了某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你自己不能回頭跟對方要回來。但被你害到少拿的那個債權人,可以直接去找多拿的人追討。換句話說,你分錯錢的後果,只有你自己扛,法律不讓你把自己的錯轉嫁出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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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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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61 條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