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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17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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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2. 2.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3. 3.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17 條為過失相抵規定: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若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金額。

Q · 對方全責,但我自己也有疏忽,賠償金會被砍嗎?

會。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可減輕或免除對方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 217 條第一項,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若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完全免除。第二項擴張到損害發生「之後」:被害人怠於提醒、避免或減少損害也算與有過失。第三項則把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之過失,視同被害人本人之過失。責任歸屬與賠償金額是兩件事,這條專門處理後者。

白話解讀

你被撞了,對方全責,你以為可以全額求償?不一定。如果法官認定你當時沒繫安全帶、或闖紅燈、或明知危險還硬闖,你的賠償金可能被砍一半,甚至砍到零。這條叫「過失相抵」,它是民事損害賠償裡最殘酷的一把刀:不是判斷「誰對誰錯」,而是判斷「你自己對這個損害有沒有貢獻」。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損害原因很重大、對方根本不知道,而你明明可以提醒、可以避免、可以減少損害,但你沒做,這也算你有過失。還有第三項的地雷:你請的司機、你的代理人出錯,法律上視同你自己的錯。很多人打車禍官司贏了責任歸屬卻輸了賠償金額,就是倒在這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17 條規定「過失相抵」,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本身亦有過失時,法院得依職權減輕加害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其包含三層:被害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的過失(第一項)、損害發生後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的不作為過失(第二項),以及代理人或使用人過失視同本人過失的準用規定(第三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車禍對方全責,但我沒戴安全帽,賠償會被砍多少?

實務上沒有固定比例,由法官依個案裁量,常見砍 10-30%;若頭部傷勢與未戴安全帽有明顯因果關係可能更高。此比例在和解階段即可預先協商,不必等到判決。

Q2我請的員工開車撞人,這條會讓我無法求償嗎?

若你是被撞的原告而員工是你派去的,第三項會把員工的過失算到你身上,求償時被過失相抵。這與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責任是兩回事,兩條常同時出現在同一案件。

Q3對方已賠我保險了,還能告對方本人嗎?過失相抵會影響嗎?

保險已賠部分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你只能就未賠部分(如精神慰撫金、薪資損失)對加害人求償,這部分一樣適用過失相抵,等於過失相抵會再上場一次。

Q4過失相抵是什麼意思?

被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時,法院可依比例減輕甚至免除加害人賠償,是損害賠償的第二戰場。

Q5民法217條三項分別在規定什麼?

第一項是被害人對損害的過失減免、第二項是事故後怠於減損的不作為過失、第三項是代理人使用人過失準用。

Q6什麼叫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

重大損害原因對方不知道,被害人卻未提醒、未及時處理而使損害擴大,例如發現漏水卻不通知。

Q7過失相抵和過失相殺一樣嗎?

概念相同。過失相殺是日本與中文圈用語,台灣民法217條稱過失相抵,皆指被害人與有過失的減責。

Q8被告怎麼主張過失相抵?

蒐證被害人過失行為 → 第一輪答辯狀具體主張比例 → 聲請鑑定過失比例 → 和解時當作砍價籌碼。

Q9過失相抵後賠償金怎麼算?

可得賠償額=損害總額×(1−被害人過失比例);損益相抵則再扣除被害人因同一事件所獲利益。

Q10原告怎麼避免被主張過失相抵?

起訴前主動說明已採取的防護措施(安全配備、及時就醫、通知存證),先發制人堵住對方空間。

Q11怎麼證明被害人有過失?

行車紀錄器、監視器、就醫紀錄、通知存證信函,或聲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取得客觀過失比例。

Q12過失相抵 vs 損益相抵差在哪?

過失相抵看被害人有沒有過失(217),損益相抵看被害人有沒有因同一事件獲益(216-1),可同時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機制條文觸發要件效果啟動方式
過失相抵民法第217條被害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有過失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法院得依職權
損益相抵民法第216條之1被害人因同一賠償原因事實受有利益賠償額扣除所受利益計算損害時當然適用
生計酌減民法第218條賠償致賠償義務人生計有重大影響且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法院得酌減賠償金額賠償義務人主張、法院裁量

條文

過失相抵
民法第217條
損益相抵
民法第216條之1
生計酌減
民法第218條

觸發要件

過失相抵
被害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有過失
損益相抵
被害人因同一賠償原因事實受有利益
生計酌減
賠償致賠償義務人生計有重大影響且非故意或重大過失

效果

過失相抵
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損益相抵
賠償額扣除所受利益
生計酌減
法院得酌減賠償金額

啟動方式

過失相抵
法院得依職權
損益相抵
計算損害時當然適用
生計酌減
賠償義務人主張、法院裁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418条・第722条第2項(過失相殺)
韓國민법 제396조(과실상계)제763조 준용
中國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
德國BGB § 254(Mitverschulden)
法國Faute de la victime(受害人過失,判例法上之部分免責,源自 Code civil art. 1240,無單一明文)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Torts: 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 § 7-8(comparative responsibil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0880402 修正)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按學者通說及實務上之見解(最高法院6821民庭會議決議參考),均認為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於過失相抵之情形,被害人應有其類推適用。即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過失,應視同被害人之過失,方得其平,爰增訂第三項。

(0181105 制定)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0880402 修正)

按學者通說及實務上之見解(最高法院6821民庭會議決議參考),均認為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於過失相抵之情形,被害人應有其類推適用。即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過失,應視同被害人之過失,方得其平,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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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17 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