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17 條(過失相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2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