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17 條(過失相抵)
- 1.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2.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 3.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17 條為過失相抵規定: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若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金額。
Q · 對方全責,但我自己也有疏忽,賠償金會被砍嗎?
依民法第 217 條第一項,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若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完全免除。第二項擴張到損害發生「之後」:被害人怠於提醒、避免或減少損害也算與有過失。第三項則把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之過失,視同被害人本人之過失。責任歸屬與賠償金額是兩件事,這條專門處理後者。
白話解讀
你被撞了,對方全責,你以為可以全額求償?不一定。如果法官認定你當時沒繫安全帶、或闖紅燈、或明知危險還硬闖,你的賠償金可能被砍一半,甚至砍到零。這條叫「過失相抵」,它是民事損害賠償裡最殘酷的一把刀:不是判斷「誰對誰錯」,而是判斷「你自己對這個損害有沒有貢獻」。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如果損害原因很重大、對方根本不知道,而你明明可以提醒、可以避免、可以減少損害,但你沒做,這也算你有過失。還有第三項的地雷:你請的司機、你的代理人出錯,法律上視同你自己的錯。很多人打車禍官司贏了責任歸屬卻輸了賠償金額,就是倒在這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17 條規定「過失相抵」,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本身亦有過失時,法院得依職權減輕加害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其包含三層:被害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的過失(第一項)、損害發生後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的不作為過失(第二項),以及代理人或使用人過失視同本人過失的準用規定(第三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車禍對方全責,但我沒戴安全帽,賠償會被砍多少?▾
沒有固定比例,由法官依個案裁量,常見砍 10-30%;若傷勢與未戴安全帽有因果關係可能更高。
Q2過失相抵是什麼意思?▾
被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時,法院可依比例減輕甚至免除加害人賠償,是損害賠償的第二戰場。
Q3過失相抵要對方主張才會適用嗎?▾
不用。過失相抵屬法院職權,法院得依卷證主動斟酌減輕,不以加害人聲明為必要。
Q4我請的司機出車禍,我去求償時會被扣賠償嗎?▾
會。第三項規定使用人、代理人的過失視同被害人本人過失,求償時一樣被過失相抵。
Q5損害發生後我沒處理,導致損害變大,也算我的過失嗎?▾
算。第二項規定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屬與有過失,事故後的不作為會被算進你這方。
Q6過失相抵和損益相抵差在哪?▾
過失相抵看被害人有沒有過失(217),損益相抵看被害人有沒有因同一事件獲益(216-1),兩者可同時適用。
Q7強制車險理賠也會過失相抵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基本給付採無過失、不適用過失相抵;超過保險金額另對加害人求償的部分才回到 217。
Q8過失相抵的比例怎麼決定?▾
由法院綜合雙方原因力與過失輕重裁量,被告可聲請鑑定過失比例作為砍賠償金的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機制 | 條文 | 觸發要件 | 效果 | 啟動方式 |
|---|---|---|---|---|
| 過失相抵 | 民法第217條 | 被害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有過失 | 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 法院得依職權 |
| 損益相抵 | 民法第216條之1 | 被害人因同一賠償原因事實受有利益 | 賠償額扣除所受利益 | 計算損害時當然適用 |
| 生計酌減 | 民法第218條 | 賠償致賠償義務人生計有重大影響且非故意或重大過失 | 法院得酌減賠償金額 | 賠償義務人主張、法院裁量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