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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39 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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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9 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近者為先,子女(一親等)在世時,孫子女(二親等)無繼承權。

Q · 爺爺過世、爸爸還在,孫子可以繼承嗎?

不能,親等近者排除遠者

依民法第 1139 條,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以親等近者為先。爺爺的兒女是一親等、孫子女是二親等,只要有一位一親等繼承人在世且未喪失繼承權,二親等的孫子女就完全沒有繼承資格——不是少分,是不在分配名單上。唯一例外是父母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孫子女才能依第 1140 條代位繼承。

深度解讀

你爺爺過世了,留下一棟房子。你爸還在,你也在。誰繼承?答案不是「大家一起分」。這條規定了一個殘酷但清晰的排序邏輯:在直系血親卑親屬(你的小孩、孫子、曾孫這條線)裡面,親等近的人直接把遠的人擋在門外。你爸是爺爺的兒子(一親等),你是爺爺的孫子(二親等)。只要你爸活著,你連上桌的資格都沒有。不是分多分少的問題,是你根本不在遺產分配的名單上。很多家庭糾紛的起點就是搞不清楚這件事:孫子以為自己天然有份,結果發現法律上他只是備胎。只有當所有一親等的繼承人都不在了(死亡、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二親等才有機會遞補上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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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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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39 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