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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13902 號
要旨
關於支領退休俸人員之合法遺族若先於其亡故,該遺族之子女是否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代位繼承之類推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支領退休俸人員之合法遺族若先於其亡故,該遺族之子女是否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代位繼承之類推適用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室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九一) 易日字第五四二六號書函。
二 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準此,一次撫慰金發給之對象非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而係該軍官、士官之遺族。故受領一次撫慰金之第一順序遺族 (即子女) ,如其等於撫慰金核准生效前先於該軍官或士官亡故者,其撫慰金請領權,因尚未發生,依上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同一順序其他子女及支領退休俸軍官或士官之配偶依法請領;如已全無第一順序之子女可資請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係「以親等近者為先」,則似應由該軍官或士官之孫子女與其配偶為同順序之領受權人,而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代位繼承規定之適用或類推適用。惟為資週延,建請徵詢銓敘部之意見。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劉永吉、 (○二) 二三六一四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