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36

快速跳轉
  1. 1.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基準及下列規定計發: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
  2. 2.退伍除役人員擇領退除給與種類,除前項情形外,經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規定了軍官、士官在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可以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計發。根據該條規定,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的人可以申請發給退伍金總額;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但未滿三年的人可以發給退伍金餘額,如果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的一半,則仍按照一半發給;而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的人可以發給退伍金餘額。另外,退伍除役人員在選擇領取退除給與種類後,經審定生效後,是不得請求變更的。 參考資料: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的相關資料,退休俸及贍養金與退伍金之規定,可參考法律百科網站「軍人俸給制度」的該條規定解釋,網址:https://lawtalk.tw/t/law-article/2161 例如,如果一位士官在退伍除役後獲得一年以上但未滿三年的退休俸,並希望改支一次退伍金,那麼根據該法規的規定,該士官可以申請發給退伍金餘額。如果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的一半,則仍按照一半發給。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為期照顧退伍除役人員遺族生活,加強社會安全保障功能,第一項明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死亡時,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并依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之長短,發給其不同之數額。   二、第二項明定遺族之範圍及順序。   三、第三項明定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及其原因消滅時限,以落實政府照顧軍人遺眷之德意。   四、第四項係將現行規定,予以明定,並說明如次:    (一)現行「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中,規定遺族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照現役本俸半數發給。該項規定,係自民國五十四年實施迄今,為保障遺族暨有權益及生活,爰予明定。    (二)軍職人員服現役受各階最大年限之限制,除少將以上人員外,其他各階人員服現役最高為二十八年,(新制實施後退除年資可採計三十五年),而大多數退除人員,其服役年資為二十年,支領退休俸期間死亡,其遺族改支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依新制退除給與計算,為本俸百分之四十。    (三)查公教人員除有特殊情形或個人意願外,大多數可服務至六十五歲才退休,其退休年資,大多可達三十五年之最高年資,如於支領月退休金期間死亡,其遺族大多可申領月退休金之半數,為本俸百分之七十。    (四)現行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既規定遺族支領退休俸半數,低於本俸半數者,仍依本俸半數支給,而退撫改革方案,主要係提高退除(休)人員之給與,如無本項規定,不但未能提高退除給與,有失退撫改革意旨,且新制所得,較現制為低,對軍職人員權益影響甚鉅。   五、第五項明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者,其停止或喪失領受權利之規定。

(1070620 全文修正)

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基準及下列規定計發: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   退伍除役人員擇領退除給與種類,除前項情形外,經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 審定名詞
(0840713 制定)

一、為期照顧退伍除役人員遺族生活,加強社會安全保障功能,第一項明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死亡時,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并依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之長短,發給其不同之數額。   二、第二項明定遺族之範圍及順序。   三、第三項明定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及其原因消滅時限,以落實政府照顧軍人遺眷之德意。   四、第四項係將現行規定,予以明定,並說明如次:    (一)現行「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中,規定遺族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照現役本俸半數發給。該項規定,係自民國五十四年實施迄今,為保障遺族暨有權益及生活,爰予明定。    (二)軍職人員服現役受各階最大年限之限制,除少將以上人員外,其他各階人員服現役最高為二十八年,(新制實施後退除年資可採計三十五年),而大多數退除人員,其服役年資為二十年,支領退休俸期間死亡,其遺族改支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依新制退除給與計算,為本俸百分之四十。    (三)查公教人員除有特殊情形或個人意願外,大多數可服務至六十五歲才退休,其退休年資,大多可達三十五年之最高年資,如於支領月退休金期間死亡,其遺族大多可申領月退休金之半數,為本俸百分之七十。    (四)現行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既規定遺族支領退休俸半數,低於本俸半數者,仍依本俸半數支給,而退撫改革方案,主要係提高退除(休)人員之給與,如無本項規定,不但未能提高退除給與,有失退撫改革意旨,且新制所得,較現制為低,對軍職人員權益影響甚鉅。   五、第五項明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者,其停止或喪失領受權利之規定。

(1070620 全文修正)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6 條規定:「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基準及下列規定計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