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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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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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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基準及下列規定計發: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
退伍除役人員擇領退除給與種類,除前項情形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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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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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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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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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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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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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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