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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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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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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所列人員就任或再任下列職務時,不停發其退休俸或贍養金: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任職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不停發其退休俸或贍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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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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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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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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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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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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