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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349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函詢已故退員之大陸地區遺族 (僅有一人) 於申辦餘額退伍金,在作業期間或奉核定後未及領取而亡故,其子女、親屬可否繼續申領或繼承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函詢已故退員之大陸地區遺族 (僅有一人) 於申辦餘額退伍金,在作業期間或奉核定後未及領取而亡故,其子女、親屬可否繼續申領或繼承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室九十年九月十日 (九○) 易晨字第一七九八三號函。

二 查有關已故退員之大陸地區遺族於申辦餘額退伍金 (撫慰金) 期間 (未奉核) 病故,其子女可否繼承申辦等相關疑義,本部業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以法九十律字第○二四八九○號函請貴室參考在案。參照上開本部函釋意旨,大陸地區遺族於申辦餘額退伍金期間未奉核定前即已亡故者,如無其他合法次順位遺族,該申領餘額退伍金程序即為終止,應無繼承或繼續申辦之問題;如該遺族於餘額退伍金核定後亡故,因該餘額退伍金已轉為一般財產權之性質,自當由其法定繼承人依相關規定繼承。至於申辦處理作業期間相關事宜,請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決字第 0349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3 日發布,要旨:關於函詢已故退員之大陸地區遺族 (僅有一人) 於申辦餘額退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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