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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16974 號
要旨
關於已改支半俸之遺族可否因其他遺族申請,改支一次餘額退伍金疑義
主旨
關於已改支半俸之遺族可否因其他遺族申請,改支一次餘額退伍金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室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九一) 易日字第○六三二六號書函。二 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同條第三項復規定:「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稽其用意係為期照顧退伍除役人員遺族生活,加強社會安全保障功能,以落實政府照顧軍人遺眷之德意。準此,本件遺族除○台如符合上開規定,自得依法申請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至所提遺囑真偽及同一順序遺族意思表示不一致等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自行酌處。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郭宏榮、 (○二) 二三六一九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