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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35621 號
要旨
關於退休之軍、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如戶籍上有兩位合法配偶者,其撫慰金應如何支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退休之軍、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如戶籍上有兩位合法配偶者,其撫慰金應如何支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室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九○) 易晨字第一七三一七號函。
二 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同條第三項規定:「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本件依來函所述,該退員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於前後婚皆為有效之情形下,因配偶係當然繼承人,如同時有兩位合法配偶究應如何繼承,法雖為明文,依實務見解二人應均有繼承權,至其應繼分,各為法律所定配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司法院三十六年院解字第三七六二號、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六三一號判例參照) 。至於如其中一人死亡後,則由另位尚生存之配偶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