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若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債務數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直接扣還,不需另行起訴追討。
Q · 欠過世父母的錢,分遺產時要算進去嗎?
要。直接從你的應繼分裡扣掉
依民法第1172條,繼承人若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直接扣還。這不是另外追討,也不是走訴訟,而是在分配遺產的計算裡一次解決。前提是其他繼承人能舉證這筆錢是借款而非贈與;若無法證明,法院傾向認定為贈與,則改適用第1173條的歸扣規定。
家人之間借錢,活著的時候可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人走了,帳不能爛。這條處理的是一個極度敏感的場景:你爸生前借了一百萬給你哥開店,現在爸走了,遺產要分。如果假裝這筆債務不存在,你哥等於多拿了一百萬,其他兄弟姊妹的份被稀釋。所以法律說:分遺產的時候,你哥欠爸的那一百萬,直接從他的應繼分裡扣掉。不是另外追討,不是走訴訟,是在分配的計算裡一次解決。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很多人以為「爸都走了,那筆錢就算了吧」,但其他繼承人如果搬出這條,那筆錢就必須算。你是那個欠錢的人,還是那個被稀釋的人,決定了你對這條的態度。
民法第1172條為遺產分割的債務扣還規定:當某繼承人生前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於分割遺產時應按其債務數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直接扣還,使各繼承人實際取得的財產回歸實質公平,避免欠債繼承人因債務未清而變相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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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看重書面證據:借據、匯款附言寫「借」、雙方通訊中提到「還錢」或「欠款」。其次是被繼承人的記帳本、報稅是否申報利息收入。如果完全沒有書面,只剩口頭說法,法院傾向認定為贈與,因為主張借貸關係的人要負舉證責任(民法第474條)。
本條只處理「從應繼分內扣還」,最多扣到應繼分歸零。超過的部分,其他繼承人要另依一般債務關係(民法第478條)向你追討,走普通民事訴訟程序。你不會因為這條倒欠錢,但遺產份額會被吃光,剩餘債務不會因為遺產分完就消失。
合理。債權不因債權人沒主動討而消滅,被繼承人過世後這筆債權成為遺產的一部分,全體繼承人有權主張。實務上法院會審查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已過時效(一般借貸請求權15年,民法第125條),通過審查就必須扣還。
要。依民法1172條,分遺產時按債務數額從你的應繼分內直接扣還,不需另外追討。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於遺產分割計算中按債務額從其應繼分扣除,使各繼承人實質公平。
不是掏現金還,而是在分配遺產的計算過程中,把你欠的數額從你應得的那一份裡先扣掉。
不會。債權變成遺產的一部分,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欠款人等於欠全體繼承人。
蒐集借貸證據 → 確認時效未逾15年 → 分割協商時明確提出並記載 → 對方否認則聲請裁判分割。
應繼分減去債務額即實際分配額;超過部分扣至歸零,差額另依民法478追討。
裁判費依分割標的價額計算(約1.1%),若委任律師另計,金額視遺產規模而定。
1172處理「欠的債務」要還,1173處理結婚分居營業的「特種贈與」已拿走的,性質與計算完全不同。
本條只扣到應繼分歸零,超過部分另依民法478一般借貸關係追討,不會因分完遺產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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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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