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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3分割之計算(二)-贈與之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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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3. 3.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贈的財產要加回遺產合算,再從其應繼分扣除,價額依贈與時計算。

Q · 兄姊生前先拿了爸媽的錢,遺產還能平分嗎?

不能直接平分。歸扣會把先拿的加回再扣回

依民法第 1173 條,繼承人因結婚、分居、營業三種原因受贈的財產,要先加回成「應繼遺產」一起計算,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例如遺產剩 600 萬、老大先拿 200 萬開店,應繼遺產是 800 萬而非 600 萬。但被繼承人贈與時若明確表示免歸扣,則不在此限;且贈與價額一律「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白話解讀

爸媽生前給了老大一筆錢開公司,給了老二一筆嫁妝。等爸媽走了,剩下的遺產三兄妹平分?沒那麼簡單。法律說,老大拿去開公司的錢、老二拿去結婚的嫁妝,必須「加回去」一起算。假設爸媽走的時候剩 600 萬,老大之前拿了 200 萬開店,老二拿了 100 萬當嫁妝,那「應繼遺產」不是 600 萬,是 900 萬。三人各分 300 萬,但老大要扣掉已經拿的 200 萬(實拿 100 萬),老二扣 100 萬(實拿 200 萬),老三拿足 300 萬。這就是「歸扣」:以前多拿的,現在少分。但有兩個關鍵細節很多人搞錯。第一,只有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原因的贈與才要歸扣,過年紅包、出國旅費不算。第二,贈與的價值是「送的時候」值多少就算多少,不是繼承時值多少。十年前送的房子當時值 500 萬,現在漲到 2000 萬,歸扣時只算 500 萬。這個時間差,就是整個制度裡最大的變數。

法律定性

歸扣是民法繼承編的遺產分割校正制度: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有被繼承人之特種贈與者,該贈與價額應加入繼承開始時之遺產合算為應繼遺產,再由該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且以贈與時之價值為準,目的在實現繼承人間的實質公平。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爸媽幫我付的大學學費要歸扣嗎?

不用。歸扣只限於因結婚、分居、營業三種原因的贈與。學費、生活費、醫療費屬於扶養義務範圍,不是本條的特種贈與。但若名義是學費、實際拿去開店,可能被認定為因營業的贈與——法院看實質用途。

Q2生前受贈的金額超過我的應繼分,要吐錢出來嗎?

不用。通說認為歸扣只在應繼分範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需返還,等於應繼分歸零但不倒扣。若被繼承人想確保特定繼承人多拿的不被追算,生前就明確表示免歸扣比遺囑更可靠。

Q3爸媽口頭說過「這筆錢不用算進遺產」,沒留書面有用嗎?

法律未限定免歸扣的意思表示必須書面,理論上口頭也可。但你怎麼證明?兄弟姊妹不承認、又無錄音或見證人,法院通常不採信。若被繼承人仍在世且有免歸扣意思,趕快請其寫書面聲明並找兩位見證人簽名。

Q4歸扣是什麼意思?

繼承人因結婚、分居、營業先拿過的贈與,分割時要加回遺產合算再從其份額扣回,是遺產分配的校正機制。

Q5哪些贈與要歸扣、哪些不用?

只限結婚、分居、營業三種原因的贈與要歸扣;紅包、學費、生活費、旅費屬扶養範圍不算。

Q6什麼叫應繼遺產?

現存遺產加上所有應歸扣的生前贈與,合算後作為分配基礎的擬制遺產總額。

Q7歸扣和遺產稅有什麼不同?

歸扣只決定繼承人之間如何分,不改變遺產稅的計算基礎;兩者分屬不同層面。

Q8歸扣怎麼主張?

盤點生前贈與 → 確認贈與時價值 → 計算應繼遺產與各人應繼分 → 提出試算表 → 協議不成依 1164 條聲請裁判分割。

Q9歸扣的金額怎麼算?

應繼遺產=現存遺產+Σ應歸扣贈與;各人份額=應繼遺產÷人數;受贈人實得=份額−受贈額,價額依贈與時計算。

Q10怎麼證明對方生前受贈?

不動產調當年公告現值或鑑價、現金查匯款與贈與稅申報紀錄、佐以見證人,時間越久越難舉證。

Q11怎麼讓某個孩子免歸扣?

被繼承人須在『贈與時』明確表示反對歸扣,最好寫書面聲明並找兩位見證人簽名,臨終補一句通常無效。

Q12歸扣 vs 1148-1 視同所得遺產差在哪?

歸扣解決繼承人間分配公平、限三種原因;1148-1 是死亡前二年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供債權人求償,範圍與目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llationnon_collation
贈與原因結婚 / 分居 / 營業紅包 / 學費 / 醫療 / 旅費(扶養範圍)
法律定性預付的遺產(特種贈與)單純贈與,不影響分配
估價時點依贈與時之價值(民法 1173 III)不適用
排除方式被繼承人贈與時表示反對歸扣本無歸扣問題

collation

贈與原因
結婚 / 分居 / 營業
法律定性
預付的遺產(特種贈與)
估價時點
依贈與時之價值(民法 1173 III)
排除方式
被繼承人贈與時表示反對歸扣

non_collation

贈與原因
紅包 / 學費 / 醫療 / 旅費(扶養範圍)
法律定性
單純贈與,不影響分配
估價時點
不適用
排除方式
本無歸扣問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 903 条(特別受益者の相続分・持戻し)
韓國민법 제1008조(특별수익자의 상속분)
德國BGB § 2050(Ausgleichungspflicht unter Abkömmlinge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843(rapport des libéralités à la succession)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2-109(advance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191203 制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0191203 制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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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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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