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73 條(分割之計算(二)-贈與之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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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贈的財產要加回遺產合算,再從其應繼分扣除,價額依贈與時計算。
Q · 兄姊生前先拿了爸媽的錢,遺產還能平分嗎?
不能直接平分。歸扣會把先拿的加回再扣回
依民法第 1173 條,繼承人因結婚、分居、營業三種原因受贈的財產,要先加回成「應繼遺產」一起計算,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例如遺產剩 600 萬、老大先拿 200 萬開店,應繼遺產是 800 萬而非 600 萬。但被繼承人贈與時若明確表示免歸扣,則不在此限;且贈與價額一律「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深度解讀
爸媽生前給了老大一筆錢開公司,給了老二一筆嫁妝。等爸媽走了,剩下的遺產三兄妹平分?沒那麼簡單。法律說,老大拿去開公司的錢、老二拿去結婚的嫁妝,必須「加回去」一起算。假設爸媽走的時候剩 600 萬,老大之前拿了 200 萬開店,老二拿了 100 萬當嫁妝,那「應繼遺產」不是 600 萬,是 900 萬。三人各分 300 萬,但老大要扣掉已經拿的 200 萬(實拿 100 萬),老二扣 100 萬(實拿 200 萬),老三拿足 300 萬。這就是「歸扣」:以前多拿的,現在少分。但有兩個關鍵細節很多人搞錯。第一,只有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原因的贈與才要歸扣,過年紅包、出國旅費不算。第二,贈與的價值是「送的時候」值多少就算多少,不是繼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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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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