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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73 條(分割之計算(二)-贈與之歸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3.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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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1️⃣結婚、2️⃣分居或3️⃣營業」(⚠️生前特種贈與),「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歸扣 Exc「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我國法歸扣服膺「充當計算主義」,而非現物返還主義 III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林秀雄師(有力說): 1173歸扣是「⚠️應繼分之前付」,並維護共同繼承人間公平 179
minnie100
6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林秀雄師:1173歸扣是「應繼分之前付」,並維護共同繼承人間公平。
minye9161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第一項 結婚、分居、營業 = 特有贈與 在1031-1第三款也有提到 第三項 以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比較:1030-4第一項 (關係消滅時、判決離婚時之價值計算)
sentreepay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請問一樓是考什麼的?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歸扣:共同繼承人之一部或全部,如在繼承開始前,已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於遺產分割時,為求繼承人公平起見。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460號判決係認為,如果歸扣義務人所受特種贈與(生前贈與)的價額,已經超過其應繼分額時,不得再受遺產分配,也不用返還超過部分的價額。 第 1148-1 條(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I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對債權人的債權保障,如果債務人往生,往生前二年將財產贈與給子女,對債權人不公平,此條將財產視為遺產,是對債權的保障,與繼承人遺產的歸扣不同(民法1173條-贈與之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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