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重點摘要民法第998條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僅自撤銷時起向將來失效,子女婚生地位與婚姻期間的財產關係均不受影響。
Q · 婚姻被撤銷後,過去那段婚姻是不是當作從來沒發生過?
不會歸零,撤銷只向未來失效,過去都算數
依民法第998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婚姻只從撤銷時起向將來失效。這決定三件事:婚姻期間生的孩子仍是婚生子女、累積的財產按夫妻財產制處理、對第三人做的法律行為(貸款、共同簽約)不會跟著失效。效果其實跟離婚很接近,真正把婚姻當成從沒存在過的,是民法第988條的婚姻無效。
一般合約被撤銷就當從沒發生過,這是民法第 114 條的鐵律。但婚姻不是。998 條專門打破這個規則:婚姻被撤銷,只從撤銷時起向未來失效,過去那段婚姻存在過的事實,法律不推翻。這個「不溯及既往」決定了三件關鍵的事。第一,你們婚姻期間生的孩子,仍然是婚生子女,不會一夕之間變成非婚生。第二,你們婚姻期間累積的財產,按夫妻財產制處理,不是各自把結婚前的狀態拿回去。第三,你們婚姻期間對第三人做的法律行為,銀行貸款、共同簽約、共同買房,不會因為婚姻被撤銷而跟著倒。所以「撤銷婚姻」在效果上跟「離婚」其實很接近,都只處理未來。真正把婚姻當成從沒存在過的,是民法第 988 條的「婚姻無效」,那才是重婚、近親結婚那種徹底抹除的狀況。
民法第998條為結婚撤銷的效力規範,明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亦即婚姻僅自撤銷時起向將來消滅,存續期間既已成立的子女婚生地位、夫妻財產關係及對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均不受影響,構成民法第114條撤銷溯及既往原則在親屬編的特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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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婚生子女,身分、繼承權、姓氏都不受影響。998條讓婚姻撤銷的效力只向未來生效,過去的婚姻關係法律上仍然承認,子女自然保有出生當時的婚生地位,民法第1061條的婚生定義也因此被保住。立法者不願意讓孩子因為父母一個錯誤的婚姻決定就變成非婚生,所以特別把114條的溯及既往原則打破。
按夫妻財產制處理,不是各自拿回結婚前的狀態。沒特別約定時適用法定財產制,撤銷時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之1條),婚後增加的財產扣掉債務後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很多人以為撤銷比離婚在財產上更有利,其實兩者處理幾乎一樣,真正的差別是999條的損害賠償籌碼。
差很大,不能混用。婚姻無效(988條,例如重婚、近親結婚)從頭就沒成立,效力溯及既往,子女可能變非婚生、財產各自拿回。婚姻撤銷(989至997條,例如詐欺、脅迫、未成年)原本有效,因998條只向未來失效,子女地位保留、財產按夫妻財產制分配。同時可能符合兩種事由時,選擇主張哪一條會直接決定子女婚生地位與共同財產,務必找熟親屬法的律師評估。
婚姻只從撤銷那一刻向未來失效,撤銷前已成立的子女身分、財產與契約關係全部保留。
規範結婚撤銷的效力,明定其不溯及既往,是114條撤銷溯及原則在親屬編的例外。
無效自始無效、溯及既往;撤銷原本有效、只向未來失效,子女與財產關係保留。
法律效力只向將來發生,不回頭推翻行為成立前既已存在的法律關係。
確認撤銷事由與除斥期間 → 蒐證整理財產清單 → 依家事事件法提撤銷之訴 → 一併主張999條賠償。
按夫妻財產制處理,可依1030之1條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婚後增加財產扣債後差額原則平均分配。
家事訴訟有裁判費,金額視併附財產請求而定,委任律師費用另計,可先評估是否聲請調解。
依事由準備證據,如詐欺隱瞞的對話與文件、脅迫的紀錄、醫療鑑定(不能人道)等。
想保住子女婚生地位與共同財產選撤銷路線;但事由不能自選,須看實際瑕疵屬988或989至997。
| 面向 | 婚姻無效(988條) | 婚姻撤銷(998條) | 離婚 |
|---|---|---|---|
| 效力起算 | 自始無效,溯及既往 | 自撤銷時起向將來失效 | 自離婚時起向將來失效 |
| 子女身分 | 可能變為非婚生 | 保有婚生地位 | 保有婚生地位 |
| 財產處理 | 原則各自取回 | 依夫妻財產制分配 | 依夫妻財產制分配 |
| 典型事由 | 重婚、近親結婚 | 詐欺脅迫、未達年齡、不能人道 | 兩願或裁判離婚事由 |
| 損害賠償 | 依988條之1 | 依999條對有過失方請求 | 依105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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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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