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2 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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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但被詐欺之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脅迫則無此限制。
Q · 被騙或被逼簽的合約,可以反悔嗎?
可以撤銷,但須在發現後一年內行使
依民法第92條,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簽的合約是「得撤銷」而非「自始無效」——你不主動撤銷,它就持續有效。撤銷後依民法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兩個關鍵限制: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撤得掉;被詐欺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脅迫沒有這個限制。
深度解讀
你簽下去的那份合約、那筆轉帳、那張保單,如果是被騙或被逼簽的,法律給你一把後悔鑰匙。不是「作廢」,是「撤銷」,兩個字差很多。撤銷之前合約有效,撤銷之後從頭到尾當作沒發生。但這把鑰匙有兩個暗門要注意:第一,如果騙你的是第三人(不是合約對方),你要能證明對方「知道或應該知道」有詐欺,才撤得掉。第二,如果這東西已經被轉給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買家),你對這個人沒轍,只能回頭追騙你的人賠償。脅迫沒有這個限制,就算對方是善意第三人你也能對抗。這就是為什麼律師看到詐欺案第一句話常是:「東西現在在誰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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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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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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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