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2 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 1.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2.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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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但被詐欺之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脅迫則無此限制。
Q · 被騙或被逼簽的合約,可以反悔嗎?
依民法第92條,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簽的合約是「得撤銷」而非「自始無效」——你不主動撤銷,它就持續有效。撤銷後依民法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兩個關鍵限制: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撤得掉;被詐欺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脅迫沒有這個限制。
白話解讀
你簽下去的那份合約、那筆轉帳、那張保單,如果是被騙或被逼簽的,法律給你一把後悔鑰匙。不是「作廢」,是「撤銷」,兩個字差很多。撤銷之前合約有效,撤銷之後從頭到尾當作沒發生。但這把鑰匙有兩個暗門要注意:第一,如果騙你的是第三人(不是合約對方),你要能證明對方「知道或應該知道」有詐欺,才撤得掉。第二,如果這東西已經被轉給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買家),你對這個人沒轍,只能回頭追騙你的人賠償。脅迫沒有這個限制,就算對方是善意第三人你也能對抗。這就是為什麼律師看到詐欺案第一句話常是:「東西現在在誰手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92條規範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撤銷權,當表意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時得撤銷之;其中第三人詐欺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要件,且被詐欺之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脅迫則不受此限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92 條詐欺脅迫可以撤銷嗎?▾
民法第 92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92。
Q2買到凶宅或瑕疵品可以撤銷嗎?▾
可以。若賣家明知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等重大瑕疵仍隱匿,構成詐欺,買家可依民法 92 條撤銷買賣。需於知悉詐欺後 1 年內行使(民法 93 條)。實務上凶宅爭議多以民法 354-359 條物之瑕疵擔保處理。撤銷要件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92。
Q3被脅迫簽的契約有效嗎?▾
依 92 條可撤銷。但需:(1) 脅迫(以將來的不法惡害相加) (2) 與意思表示間有因果關係 (3) 1 年內行使撤銷權(93 條)。撤銷後契約視為自始無效,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實務爭點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92。
Q4詐欺撤銷多久要行使?▾
依民法 93 條,撤銷權自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1 年內行使。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0 年不得撤銷。所以發現被騙應儘速行動。時效與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9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raud | duress |
|---|---|---|
| 保護法益 | 意思自由(被騙) | 意思自由(被逼,侵害更嚴重) |
| 對抗善意第三人 | 不得對抗 | 得對抗 |
| 第三人所為 | 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 無此限制 |
| 除斥期間 | 發現後1年/最長10年 | 脅迫終止後1年/最長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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