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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2 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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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被詐欺(故意使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或被脅迫(故意使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Exc『詐欺係由🥷第三人』(第三人詐欺)所為者,以『🥷相對人(因契約受有利益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knew or had reason to knew)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學說:「第三人」不包括代理人、使用人、利益第三人 * 🔵學說:不作為詐欺,限於交易上負有告知義務 II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被脅迫依92 2反面推論本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惟🔵多數說認為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應優先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 93
chainstay1209
6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基於瑕疵共同原則,債權與物權得一同撤銷
anny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被詐欺後撤銷意表: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被脅迫後撤銷意表: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doriswang
7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撤銷➡️形成權
zac890731
10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綜合一、二項的體系解釋,得出如果你今天被脅迫,就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zac890731
10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第一條後半段為例外法
neil93
a year ago
文科系所
第二項反面解釋與善意取得之衝突,此時應優先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學說認為善意取得為物權之特別規定。
yang76830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就契約而言意思表示受脅迫、詐欺,當事人之一方於除斥期間內得撤銷該契約,但詐欺為第三人所為時以明知或可得為之者為限,又脅迫本法並無明文,學說見解參照(善意取得制度優先適用說)
juliana080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人員
詐欺行為由第三人為之(第一項但書) 原則:限於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表意人才得行使撤銷權 例外:第三人為相對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不受限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92 | 但書之第三人:詐欺行為人 §92 || 之第三人:要被保護之善意第三人
asdn15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以致被詐欺人受有財產上損害為必要
tony23159015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通說認為92條第1項但書應目的性限縮解釋排除「相對人之使用人」
aiko1013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乃保險契約中關於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特別規定,應排除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之適用。86台上2113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三人」不包括代理人、使用人&利益第三人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前段為「相對人」詐欺 後段為「第三人」詐欺🔥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詐欺:欲使他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 脅迫: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對表意人告以危害,使其致生恐懼,並因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
etenia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反面解釋:被脅迫的意思表示,經撤銷後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被脅迫人向脅迫人對於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所主張撤銷之效力及於善意第三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