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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2 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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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 2.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但被詐欺之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脅迫則無此限制。

Q · 被騙或被逼簽的合約,可以反悔嗎?

可以撤銷,但須在發現後一年內行使

依民法第92條,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簽的合約是「得撤銷」而非「自始無效」——你不主動撤銷,它就持續有效。撤銷後依民法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兩個關鍵限制: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撤得掉;被詐欺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脅迫沒有這個限制。

深度解讀

你簽下去的那份合約、那筆轉帳、那張保單,如果是被騙或被逼簽的,法律給你一把後悔鑰匙。不是「作廢」,是「撤銷」,兩個字差很多。撤銷之前合約有效,撤銷之後從頭到尾當作沒發生。但這把鑰匙有兩個暗門要注意:第一,如果騙你的是第三人(不是合約對方),你要能證明對方「知道或應該知道」有詐欺,才撤得掉。第二,如果這東西已經被轉給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買家),你對這個人沒轍,只能回頭追騙你的人賠償。脅迫沒有這個限制,就算對方是善意第三人你也能對抗。這就是為什麼律師看到詐欺案第一句話常是:「東西現在在誰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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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2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