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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046 條(分別財產制債務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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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46 條規定分別財產制夫妻債務清償準用第 1023 條:各自負責、代償得請求償還,民國 91 年修法刪除夫替妻還債的不平等規定。

Q · 約定分別財產制後,配偶欠的債我要負責嗎?

不用。各還各的,且你代還的還能要回來

依民法第 1046 條準用第 1023 條,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配偶的債主原則上不能對你的財產求償。反過來,若你曾以自己的財產代配偶清償債務,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也可以依第 1023 條第二項請求對方償還,不必等到離婚。前提是分別財產制契約已依第 1008 條向法院登記,否則不得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深度解讀

選了分別財產制,你最怕的那件事,法律幫你擋住了。你配偶欠的債,債主不能來找你要。聽起來理所當然?2002 年以前完全不是這樣。舊法規定就算約定了分別財產制,丈夫照樣得替妻子還債。一個叫做「分別」的制度,債務卻不分別,荒謬到像冷笑話。修法後本條直接指向第 1023 條:誰借的誰還,配偶幫忙還了可以要回來。兩句話,把舊法三款繁瑣又不平等的規定全部掃進歷史。但這條的隱藏價值不只是「各還各的」。它給了你一個追償權:你今天幫配偶墊了一筆債,不用等離婚,婚姻存續中就可以請求對方還你。很多人不知道這個權利存在,幫另一半還了幾十萬,默默吞下去以為是夫妻義務。不是。法律說你可以要回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分別財產制名詞
  •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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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46 條規定:「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