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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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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47條原為分別財產制下妻之債務清償規定,因性別不平等已於民國91年刪除,現統一適用第1023條由夫妻各自負擔。

Q · 民法第104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91年廢止,債務改依第1023條各自負擔

民法第1047條已刪除,不再適用。原條文規定分別財產制下,妻須對婚前婚後債務負清償責任,且丈夫無力支付家庭費用時由妻補充負擔,形成單向的性別不對等。民國91年親屬編全面性別平等修正時,此條與第1048條一併刪除,夫妻債務清償統一回歸第1023條:不論夫或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的事實,比它被刪掉更值得你知道。民國19年制定的原文寫得很直白:婚前婚後的債務,由妻負責清償。丈夫欠的家庭生活費?只有丈夫付不出來的時候才輪到妻子。整條的邏輯是「妻子的錢是丈夫的備用金,丈夫的錢是自己的」。這不是你祖父母那代「觀念比較保守」的問題,這是白紙黑字寫在法典裡的制度性不平等。民國91年大修民法親屬編時,這條被直接刪除,債務清償規則統一回歸第1023條:不管你是夫是妻,各自的債務各自負責,就這麼簡單。刪掉這條不是技術調整,是台灣婚姻法從「夫權本位」走向「獨立人格」的標誌性動作之一。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4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中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其原始內容課予妻對婚前及婚後債務之清償責任,並在丈夫無力負擔家庭費用時由妻補充承擔,構成基於性別的單向債務分配。民國91年修法刪除後,相關債務清償統一適用第1023條。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刪掉之後,分別財產制下的債務到底怎麼算?

統一適用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配偶的債權人不能來找你要錢,你的債權人也不能找你配偶。第1023條在同次修法中也被改為中性的「夫或妻」,實質翻轉了債務歸屬邏輯。

Q2民國91年親屬編到底改了多少東西?

那次是台灣婚姻法最大規模的性別平等改革之一。除刪除本條與第1048條,還全面修正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第1030-1條),並多處將「妻」改為中性的「夫或妻」。

Q3民法第1047條是什麼?

原為分別財產制下規定妻須對婚前婚後債務負清償責任的條文,已於民國91年刪除。

Q4民法第1047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對妻課予單向債務負擔、缺乏對等反向規定,違反憲法平等權,91年親屬編性別平等修法刪除。

Q5原本第1047條規定什麼?

妻對婚前婚後債務自負清償責任,且丈夫付不出家庭費用時由妻補充負擔,無反向對等規定。

Q6什麼是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與處分權,並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的財產制。

Q7刪除後分別財產制的債務怎麼算?

依第1023條,不論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不能向他方求償。

Q8民國91年親屬編修法改了什麼?

刪除本條與第1048條、改革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多處將「妻」改為中性的「夫或妻」。

Q9怎麼選擇分別財產制?

夫妻以書面契約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對第三人生效。

Q10已刪除的條文還要查嗎?

查現行權利義務不用,但要理解制度演化或處理舊案時序問題時,仍應對照沿革。

Q11刪除前 vs 刪除後,妻的債務責任差在哪?

刪除前妻單向負擔且財產獨立性有破洞;刪除後依第1023條與夫對等,各自負責。

Q12第1047條 vs 第1023條差在哪?

1047是被刪除的舊規定(性別不對等),1023是現行統一適用的中性債務各自負擔原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deletionafter_deletion
妻之婚前婚後債務由妻自行負清償責任(原第1047條)依第1023條,由妻就自己債務負責(與夫對等)
家庭費用無力支付時丈夫付不起時由妻補充負擔,無反向對等規定回歸家庭生活費用分擔通則,無單向性別轉嫁

before_deletion

妻之婚前婚後債務
由妻自行負清償責任(原第1047條)
家庭費用無力支付時
丈夫付不起時由妻補充負擔,無反向對等規定

after_deletion

妻之婚前婚後債務
依第1023條,由妻就自己債務負責(與夫對等)
家庭費用無力支付時
回歸家庭生活費用分擔通則,無單向性別轉嫁

立法沿革 2

(0191203 制定)

左列債務,由妻負清償之責:   一、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夫妻因家庭生活費用所負之債務,如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負擔。

(091060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原法對於分別財產制下夫或妻之債務負擔,分別於第一千零四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其內容不僅複雜,且與分別財產之法理不符,爰修正合併為本條,明定夫妻外部責任與內部之求償關係,均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即與採用法定財產制者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03 制定)

左列債務,由妻負清償之責:   一、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夫妻因家庭生活費用所負之債務,如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負擔。

(0910604 刪除)

原法對於分別財產制下夫或妻之債務負擔,分別於第一千零四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其內容不僅複雜,且與分別財產之法理不符,爰修正合併為本條,明定夫妻外部責任與內部之求償關係,均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即與採用法定財產制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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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4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