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4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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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47條原為分別財產制下妻之債務清償規定,因性別不平等已於民國91年刪除,現統一適用第1023條由夫妻各自負擔。
Q · 民法第1047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1047條已刪除,不再適用。原條文規定分別財產制下,妻須對婚前婚後債務負清償責任,且丈夫無力支付家庭費用時由妻補充負擔,形成單向的性別不對等。民國91年親屬編全面性別平等修正時,此條與第1048條一併刪除,夫妻債務清償統一回歸第1023條:不論夫或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的事實,比它被刪掉更值得你知道。民國19年制定的原文寫得很直白:婚前婚後的債務,由妻負責清償。丈夫欠的家庭生活費?只有丈夫付不出來的時候才輪到妻子。整條的邏輯是「妻子的錢是丈夫的備用金,丈夫的錢是自己的」。這不是你祖父母那代「觀念比較保守」的問題,這是白紙黑字寫在法典裡的制度性不平等。民國91年大修民法親屬編時,這條被直接刪除,債務清償規則統一回歸第1023條:不管你是夫是妻,各自的債務各自負責,就這麼簡單。刪掉這條不是技術調整,是台灣婚姻法從「夫權本位」走向「獨立人格」的標誌性動作之一。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4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中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其原始內容課予妻對婚前及婚後債務之清償責任,並在丈夫無力負擔家庭費用時由妻補充承擔,構成基於性別的單向債務分配。民國91年修法刪除後,相關債務清償統一適用第10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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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刪掉之後,分別財產制下的債務到底怎麼算?▾
統一適用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配偶的債權人不能來找你要錢,你的債權人也不能找你配偶。第1023條在同次修法中也被改為中性的「夫或妻」,實質翻轉了債務歸屬邏輯。
Q2民國91年親屬編到底改了多少東西?▾
那次是台灣婚姻法最大規模的性別平等改革之一。除刪除本條與第1048條,還全面修正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第1030-1條),並多處將「妻」改為中性的「夫或妻」。
Q3民法第1047條是什麼?▾
原為分別財產制下規定妻須對婚前婚後債務負清償責任的條文,已於民國91年刪除。
Q4民法第1047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對妻課予單向債務負擔、缺乏對等反向規定,違反憲法平等權,91年親屬編性別平等修法刪除。
Q5原本第1047條規定什麼?▾
妻對婚前婚後債務自負清償責任,且丈夫付不出家庭費用時由妻補充負擔,無反向對等規定。
Q6什麼是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與處分權,並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的財產制。
Q7刪除後分別財產制的債務怎麼算?▾
依第1023條,不論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不能向他方求償。
Q8民國91年親屬編修法改了什麼?▾
刪除本條與第1048條、改革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多處將「妻」改為中性的「夫或妻」。
Q9怎麼選擇分別財產制?▾
夫妻以書面契約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對第三人生效。
Q10已刪除的條文還要查嗎?▾
查現行權利義務不用,但要理解制度演化或處理舊案時序問題時,仍應對照沿革。
Q11刪除前 vs 刪除後,妻的債務責任差在哪?▾
刪除前妻單向負擔且財產獨立性有破洞;刪除後依第1023條與夫對等,各自負責。
Q12第1047條 vs 第1023條差在哪?▾
1047是被刪除的舊規定(性別不對等),1023是現行統一適用的中性債務各自負擔原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letion | after_deletion |
|---|---|---|
| 妻之婚前婚後債務 | 由妻自行負清償責任(原第1047條) | 依第1023條,由妻就自己債務負責(與夫對等) |
| 家庭費用無力支付時 | 丈夫付不起時由妻補充負擔,無反向對等規定 | 回歸家庭生活費用分擔通則,無單向性別轉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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