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4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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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48條原規定丈夫得請求妻子分擔家庭生活費用,2002年因違反性別平等而整條刪除,改由第1003條之1取代。
Q · 民法1048條現在還有效嗎?家庭生活費用怎麼分?
民法第1048條已於2002年6月26日修正刪除。原條文規定丈夫得請求妻子對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負擔,僅賦予丈夫單方面請求權。刪除後改適用第1003條之1,由夫妻雙方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從單向特權轉為雙向義務。
白話解讀
你眼前這條只剩兩個字:「刪除」。但這兩個字背後壓著一整個時代的翻頁。2002 年之前,台灣民法白紙黑字寫著:「丈夫可以要求妻子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注意方向:只有丈夫可以要求妻子,妻子不能反過來要求丈夫。這不是「觀念落後」的問題,這是法律條文直接把婚姻裡的經濟發言權釘死在一方手上。2002 年修法,這條被拔掉了,取而代之的是第 1003 條之 1: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按各自經濟能力和家事勞動比例計算。從「丈夫的特權」變成「雙方的義務」,一刪一增之間,台灣婚姻法完成了一次靜悄悄的革命。你現在看到的這個空殼,是那場革命留下的彈孔。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48條為已刪除之親屬編條文,原規定丈夫得請求妻子對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負擔,僅承認丈夫單方面的請求權。2002年因該規定結構性偏向一方、不符性別平等而整條刪除,並由第1003條之1取代,建立夫妻雙方按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共同分擔的現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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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048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親屬編條文,原規定丈夫得請求妻子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是單向請求權。
Q2為什麼民法1048條被刪除?▾
原條文只給丈夫請求權、結構性不對等,2002年親屬編性別平權修法將其整條刪除。
Q3家庭生活費用現在怎麼分擔?▾
依現行民法第1003條之1,由夫妻各按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共同分擔。
Q4民法1048條和1003條之1差在哪?▾
1048是丈夫單向請求權;1003條之1是雙向義務,且承認家事勞動為分擔方式。
Q5全職主婦在法律上算有經濟貢獻嗎?▾
算。第1003條之1明文將家事勞動列為分擔家庭費用的方式之一。
Q62002年親屬編修法改了什麼?▾
拆除以丈夫為中心的條文,改為對等結構,1048刪除、1003條之1新增即為代表。
Q7刪除的法條還有參考價值嗎?▾
有。理解1048為何被刪,才懂1003條之1為何採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的分擔公式。
Q8長輩說媳婦該負擔家用,法律上對嗎?▾
不對。該邏輯所依據的舊法早在2002年已被廢除超過二十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1048_deleted | current_1003_1 |
|---|---|---|
| 請求權方向 | 僅丈夫得請求妻子分擔(單向) | 夫妻雙方互負分擔義務(雙向) |
| 分擔標準 | 妻子為「相當負擔」,無明確公式 | 按各自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 |
| 家事勞動評價 | 未承認家事勞動之經濟價值 | 明文承認家事勞動為分擔方式之一 |
| 法典位置與位階 | 夫妻財產制章節尾端(附帶問題) | 婚姻普通效力章節(基本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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