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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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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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48條原規定丈夫得請求妻子分擔家庭生活費用,2002年因違反性別平等而整條刪除,改由第1003條之1取代。
Q · 民法1048條現在還有效嗎?家庭生活費用怎麼分?
已刪除,改由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夫妻共同分擔
民法第1048條已於2002年6月26日修正刪除。原條文規定丈夫得請求妻子對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負擔,僅賦予丈夫單方面請求權。刪除後改適用第1003條之1,由夫妻雙方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從單向特權轉為雙向義務。
深度解讀
你眼前這條只剩兩個字:「刪除」。但這兩個字背後壓著一整個時代的翻頁。2002 年之前,台灣民法白紙黑字寫著:「丈夫可以要求妻子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注意方向:只有丈夫可以要求妻子,妻子不能反過來要求丈夫。這不是「觀念落後」的問題,這是法律條文直接把婚姻裡的經濟發言權釘死在一方手上。2002 年修法,這條被拔掉了,取而代之的是第 1003 條之 1: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按各自經濟能力和家事勞動比例計算。從「丈夫的特權」變成「雙方的義務」,一刪一增之間,台灣婚姻法完成了一次靜悄悄的革命。你現在看到的這個空殼,是那場革命留下的彈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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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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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