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49 條規定,夫妻只要雙方同意即可兩願離婚,無須任何法定理由,但須依第 1050 條以書面、二位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生效。
Q · 離婚一定要有理由或上法院嗎?
不用。雙方同意即可,無須理由
依民法第 1049 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不需要外遇、家暴或分居等任何法定理由,也不必上法院。但離婚要生效,還需依第 1050 條完成三個形式要件:書面協議、二位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缺一不可。
九個字,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實:在台灣,離婚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要對方外遇,不需要家暴,不需要分居多久,甚至不需要解釋為什麼。只要兩個人都點頭,婚姻就可以結束。這聽起來理所當然,但放到全世界來看,這是一種相當激進的自由。很多國家要求你證明婚姻「破裂」,要經過冷靜期,要法官審查。台灣不用。你和配偶今天決定離婚,最快今天就能去戶政事務所辦完。但這個極致的自由也是一把雙面刃:因為太容易了,很多人在情緒激動時簽了字,事後才發現自己在財產分配、子女監護、贍養費上什麼都沒談好。這條給你的是一把沒有安全鎖的槍,開不開、什麼時候開,你要自己判斷。
民法第 1049 條為兩願離婚(協議離婚)的核心規範,賦予夫妻在合意下自行解消婚姻的權利,不以任何法定事由或法院介入為要件,是相對於第 1052 條裁判離婚的主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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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台灣有兩種離婚方式:兩願離婚(協議離婚,第1049條)和裁判離婚(第1052條)。兩願離婚完全不用進法院,只需要雙方同意、書面協議、兩個證人簽名、去戶政登記就完成。只有一方不同意時才需要走法院。內行人提示:就算雙方都同意,若對財產或子女條件談不攏,可先到法院聲請調解,調解成立的效力等同判決,比私下協議更有執行力。
至少要涵蓋五大項:財產分配(第1030-1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子女親權歸屬(第1055條)、子女探視安排、扶養費(第1055-1條)、贍養費(第1057條,限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者)。內行人提示:協議書裡加一條違約條款,例如逾期未付扶養費每日加計違約金,日後對方賴帳時可直接拿協議書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打官司。
證人必須親自見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不能只是掛名簽字。親友不願意當很常見,實務上可請律師或代書事務所人員擔任,或到戶政事務所時請現場人員見證。內行人提示:證人只要在場確認雙方自願簽字即可,不需了解財產分配細節,但若日後上法院爭執離婚效力,證人可能被傳喚作證,選認識的人比找陌生人保險。
兩願離婚雙方合意、不需理由、不上法院;裁判離婚須法定事由且由法院判決,一方不同意時才用。
依第1050條,須書面、二位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三者缺一離婚就不成立。
至少二位,且須親自見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不能只是掛名簽字。
達成合意並談妥條件 → 製作書面協議書 → 找二位證人簽名 → 偕同至戶政事務所登記 → 登記完成生效。
財產分配、子女親權與探視、扶養費、贍養費,建議再加違約金條款方便日後強制執行。
雙方身分證、印章、離婚協議書(含二位證人簽名),偕同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可請律師、代書事務所人員或戶政現場人員擔任,但證人須確實見聞雙方自願離婚。
雙方談得攏選兩願離婚最快最省;談不攏或一方不離才走裁判離婚,須法定事由又曠日廢時。
不算。沒有書面、證人簽名與戶政登記,婚姻關係完全沒有改變,拖延登記常是談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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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立法理由一、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刪除但書所定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二、又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結婚之未成年人,於修正條文施行後仍未滿十八歲而欲兩願離婚者,因其於離婚時修正條文業已施行,應直接適用修正條文,無須再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併此敘明。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刪除但書所定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二、又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結婚之未成年人,於修正條文施行後仍未滿十八歲而欲兩願離婚者,因其於離婚時修正條文業已施行,應直接適用修正條文,無須再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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