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20021001 號
要旨
函詢離婚訴訟上訴期間登記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負擔,嗣撤回上訴致判決確定疑義
主旨
內政部函詢民眾於離婚訴訟上訴期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協議離婚登記,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嗣又撤回上訴致一審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判決確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2 年 8 月 4 日法律決字第 11203509890 號函。
二、按我國離婚及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法制,係採夫妻協議優先原則,除非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協議不利子女;或行使親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未成年子女情事,法院始得經一定之人聲請改定(民法第 1049 條及第 1055 條參照)。
三、又兩願離婚若未經登記,則不發生離婚之效力(不成立),此款民法第 1050 條規定甚明。查本件當事人於離婚及酌定親權事件上訴二審期間,經訴訟外和解達成協議,並據以申請戶政機關登記,應於登記完成時(112 年 3 月)發生效力。至上訴人嗣於 112 年 4 月向二審撤回上訴,惟依上說明,我國係採夫妻協議優先原則,上訴人雖撤回上訴,自不影響 112 年 3 月當事人婚姻已生解消及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效力。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2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司法院資訊處(請置於函示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