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050 條(離婚之要式性)

快速跳轉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三要件:書面協議、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缺一即不生效。

Q · 簽了離婚協議書就算離婚了嗎?

不算,還需兩名證人簽名並完成戶政離婚登記才生效

不算。依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要同時具備三要件:書面協議、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最常被忽略的是登記這一步——只簽了協議書卻沒去戶政登記,法律上兩人仍是夫妻,對方的債務、繼承、再婚效力都還與你相連。

深度解讀

台灣每年有五萬多對夫妻協議離婚。其中不知道有多少人,在簽完離婚協議書的那一刻以為自己已經自由了。他們錯了。這條規定了三道鎖,缺任何一道,你的離婚在法律上就像從沒發生過:第一,白紙黑字的書面協議。第二,兩個以上證人親自簽名。第三,雙方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三道鎖環環相扣,少一道就不算離婚。最常出事的是第二道和第三道。證人沒有親眼見證雙方的離婚真意,只是事後被拉來簽名?法院判過這種離婚無效。簽完字但一直沒去戶政登記?恭喜你,你們法律上還是夫妻,對方的債務、繼承、甚至外遇的法律效果都還跟你綁在一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