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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50 條(離婚之要式性)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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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a0985991659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a35106676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形式: 1、以書面為之 2、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3、戶政機關登記 實質: 1、有消滅婚姻關係之效果意思 2、雙方自行為之(一身專屬權) 3、未成年人須得法代同意(112.1.1刪除)
hhhh7294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相關考古題: 110年司律一試第37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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